1)报检:调运和邮寄种苗及其他应受检疫的产品应向调出省、地、县有关 植物检疫机构报检。
2)检验:报检后,植检机构和人员根据要求进行检疫。当产品到达指定地 点时,首先要检查是否具有产地的检疫证书,然后深入现场,凭肉眼和放大镜对 产品进行外部检查,确定是否带有检疫对象,再抽取一定数量样品进行详细检 查,必要时抽取小样送实验室检验。
3)处理:经检验发现带有检疫对象或其他危险性病虫时,应按规定在检疫 机构监督下执行检疫处理措施。
4)签证:经检验后不带有检疫对象,由检疫机构发给国内植物检疫证书放 行。如发现有检疫对象,但经处理合格后,仍可发给检疫证书放行。无法进行消 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