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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用油的质量标准

绿色山茶油 2021-04-03 15:02 编辑:niming 6586阅读

原发布者:maizi620

《棉籽油》、《葵花籽油》、《油茶籽油》、《玉米油》、《米糠油》、《大豆油》、《花生油》五项食用植物油国家标准,已于2003年5月14日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将于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1标准制修订的主要内容1.1规范名词术语  根据《化工标准名词术语》的规定,对专业名词术语进行了规范,统一定义和表述。将文本中的名词术语逐一进行阐述。1.2明确强制条文   本次修订的标准主要采取了条文强制的形式。强制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1.2.1限定了食用油中的酸值、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等指标   酸值、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这3项指标,既是加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指标,又是产品的卫生安全限制指标。它们的高低不但反映了加工工艺的控制、产品品质的状况,而且也反映了油脂的分解速度和氧化、劣变情况。上述指标过高,都会对人体的健康有害。1.2.2限定了食用油质量的基础等级指标   对第四个等级的压榨成品油和第四个等级的浸出成品油的各项指标进行了强制。这是对食用植物油产品的最低质量要求。不仅是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根本利益,也是为了避免低质量的产品对消费者的健康产生不利影响。1.2.3增加了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条款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用转基因油料加工的原油、成品油、压榨油,浸出法加工的原油、成品油和原料原产国等都必须分别用“转基因”、“压榨”、“浸出”、原料原产“国名”等字样在标签中标识。1.3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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