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大桥的事件经过:
2007年6月15日4时许,石桂德驾驶“南桂机035”船装载河砂自佛山高明顺流开往顺德,开船时江面有轻雾。5时许,当船距九江大桥约1100米时,江面上有浓雾,能见度急剧下降。作为船长的石桂德没有按照规定加强瞭望、选择安全地点抛锚以及采取安全航速等措施,在无法确认船首前方所见白灯是否为主航道灯的情况下,仍然冒险航行。当"南桂机035"船接近九江大桥时,石桂德因该船与桥前约80米的一个航标发生擦碰而意识到本船已严重偏离主航道,但仍没有采取停航等有效措施,反而试图将船头调至九江大桥桥墩间通行,轻信可以避免船只与大桥桥墩触碰。
5时10分左右,船因偏离航道以及石桂德对航道灯判断的严重失误,致使该船头与九江大桥23号桥墩发生触碰,导致九江大桥23号、24号、25号三个桥墩倒塌,并引发所承载桥面坍塌,1675.2米的九江大桥坍塌200米,使得正在桥上行驶的四辆汽车落入江中损毁(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32万余元),车内6人以及2名大桥施工人员落水后死亡,造成经济损失为人民币4500万元。
事件结果
2007年6月17日,广东九江大桥事故肇事船只船长等6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已被广东海事公安局刑事拘留。警方称,现已初步查明,佛山籍"南桂机035"船长石桂德、值班水手黄玉有等6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已依法对上述6人予以刑事拘留。
2011年7月17日,该案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开庭,出庭时,石桂德以及一些证人推翻自己曾经的证言,表示"不记得了","当时以为是撞了"。石桂德的律师甚至直言"不是船撞桥而是桥砸船"。而大桥调查报告再次受到辩方的质疑。
2013年4月10日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石桂德在庭上依然咬定是"桥砸船",而不是"船撞桥"。辩护人依旧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认为在不能排除大桥因自身隐患而倒塌可能性的情况下,根据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应认定石桂德无罪。
二审认为,石桂德及其家属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探摸报告反映的探摸位置与原24号桥墩钻孔ZK24不在同一位置,距离原24号桥墩钻孔ZK24平面位置较远,且该位置地质情况复杂、岩面起伏较大,不能反映原桩位的岩面情况。石桂德及其辩护人请求重新委托探摸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2013年9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石桂德有期徒刑6年。
2017年7月18日,刑满释放的石桂德状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要求提供九江大桥坍塌桥段桥墩基础的图纸资料和重建资料,该案在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开庭审理。
石桂德起诉认为,6·15九江大桥坍塌案审理涉及九江大桥是否因其自身质量问题而倒塌,但事故调查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所提供的上述九江大桥图纸资料文件不全,一、二审法院简单认定该桥无质量问题,依据明显不足。石桂德向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公开九江大桥上述图纸资料被拒绝,石桂德不服,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复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维持省质监站的前述行政行为。
石桂德起诉要求,法院撤销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作出的复函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省质监站对其关于国道325九江大桥资料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并公开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