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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建立的初级农业合作社属于( ) )

绿色山茶油 2024-09-30 10:44 编辑:niming 51阅读

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建立的初级农业合作社属于( ) )

选择C,半性质。

中国农业改造经历了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阶段。这个考题考查的是这几个阶段所采取的形式的属性。

“土地等生产资料属于农民个体所有的互助组具有萌芽性质;以土地入股和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初级社具有半性质;土地等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的高级社具有完全的性质。”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发展出了他们的理论体系,亦认为社会是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社会形态。

在这些因素共同作用下,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小生产方式开始瓦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逐步形成;手工业者和农民的两极分化速度加快,资产者和无产者两支新生的阶级力量登上历史舞台。

扩展资料:

基本原理:

1、必须拥有发达的社会生产力。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社会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是大工业的充分发展和发达的社会生产力。马克思指出,必然代替资本主义客观的物质根据是自然科学和工业的大规模发展。

恩格斯也指出,在英、美、法、德这些国家里,共产主义革命发展得较快或较慢,要看这个国家是否工业较发达,财富积累较多,以及生产力较高。他们还指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使生产力获得更大的发展。经过这样的发展后,生产力将达到极高度发展的水平。

2、必须建立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公开申明:“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

消灭私有制,这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规律。《资本论》透彻地阐明:“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

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作为与资本主义私有制对立的,将实现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即建立社会公有制。

3、必须实行个人消费品的按劳分配。马克思认为,要对社会成员生活资料实行“等量劳动时间领取等量报酬”,即实行按劳分配原则,这是社会的一个经济规律。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把未来新社会划分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和“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

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即社会,实行按劳分配原则。而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生产力高度地发展了,所有的产品充分涌流,实行的则是按需分配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C

【点评】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农业改造中初级农业合作社的性质问题。在对农业的改造中,根据我国农业的特点和农民的习惯,党采取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等由低级到高级的步骤和形式,逐步地引导农民摆脱私有制的束缚,当时建立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即是具有半性质的新形式。在当时,这种形式既能避免农村生产力的破坏,又能使农民愿意接受,从而顺利地完成了农业改造的任务。

半性质,

是一个过渡阶段, 就是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这种专政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差别,达到消灭这些差别所由产生的一切生产关系,达到消灭和这些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一切社会关系,达到改变由这些社会关系产生出来的一切观念的必然的过渡阶段。在这一过渡阶段,是不断前进,不断总结经验作出调整的阶段。半概念不能成立。与马克思主义毫无共同之处。

b

农村合作社是干什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这一定义包含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组成;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性质和功能是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同时,该法还从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角度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边界,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朋友还可以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简略地理解为“遵循合作社原则的企业”。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合作社是企业;另一方面,合作社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有着自身的特点,这个特点就是遵循合作社原则。

农业合作社的早期是由农民自发组建的小型合作、互帮互助的组织,其前提仍然是土地私有制,即土地是各家各户的,合作社只是在农忙季节调配劳动力。到后期,我国非理性发展农业合作社,所有制开始发生变化,进而产生人民公社。

新时期的农业合作社

全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流通领域撮合成交或直接组织农产品交易,迎合了农业、农村和农民(三农)的发展需求,在厂商和农民,城市和农村之间筑起金色的经济桥梁。它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推动农民走向市场经济的重要力量。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与农业市场化进程相适应,基本组织形式学自欧洲。近百年来在我国不同的历史阶段,都发挥过重要的作用。1949以前,无论是在国民党统治区,还是在解放区,农民合作社都有一定发展,在移民、自救、乡村建设、大生产运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949年以后,无论是在大陆还是在台湾,农民合作社都经历了一个大发展。由于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区别,两岸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经历了不同的轨迹。从大陆而言,土地改革以后,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愿望的农民,生产互助的热情高涨,1950年到1956年形成了互助合作运动,农村很快恢复了战争创伤,形成了安居乐业,人畜兴旺的局面。1956年至1978年,受苏联模式的影响,中国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在农村开展了人民公社化运动,农民合作社变成了人民公社体制下的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三驾马车”。这个时期的合作社对巩固政权、集中资金建设基础工业、开展农田基本建设、保证城市供给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许多弊端。1978年农村实行了改革开放的政策,以农户为主体的各类合作社不断涌现。1983年前后,农村出现了多种形式的联合体。特别是农户之间的专业化分工的发展,各种专业户、专业村不断涌现,农民对技术、生产服务的需要多样化,一批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应运而生。这类以农户、农民为主体的合作社、协会,被称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统一农产品规格、提高农产品质量、开展农产品加工储藏、开拓农产品国内外市场、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显示了强劲的生命力。与此同时,这类“三驾马车”的传统合作社也在不同程度上进行改革,随着家庭承包制的建立,农户成为基本经营单位,生产队、生产大队、人民公社的职能发生了根本改变;随着集市贸易、农产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的逐步放开,基层供销合作社、县级县以上联合社的职能、体制也发生根本转变;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地位,市场化进程滞后,农村信用社、县级县以上信用联社的职能转换也相对滞后。这是传统合作社迟缓的改革转型时期。

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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