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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土地改革中,我国颁布了什么法律文件?

绿色山茶油 2024-10-16 01:57 编辑:niming 38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刚刚诞生不久,中国共产党不失时机地提出并进行了中国历史上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涉及人口最多的土地改革,从根本上推翻了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使数亿农民在经济上得到了翻身,在政治上获得了新生,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正如刘少奇早在1948年9月曾经指出的那样:“在人民解放战争胜利以后,我们要实行土地改革,把土地平均分配给农民所有,以消灭封建主义。要没收官僚资本归国家所有,以消灭官僚资本主义。在完成这些革命的任务以后,我们就在旧中国的废墟上来建立新民主主义的经济。”

在中国农村进行土地改革,是由中国革命的性质所决定的。中国农村中的封建土地制度,是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基本特点之一;农村中的封建地主阶级,是国民党政权的主要支柱之一,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大众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打倒国民党反动派,必然要进行土地改革,消灭地主阶级,促进社会生产力在农村的显著发展。

一、适时地提出在新解放区分阶段、分地区实行土地改革的时间、步骤和方针

人民共和国成立仅仅3个月后,刘少奇就提出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土地改革运动。当时在中国大陆新解放的地区中,至少有2/3的国土和3亿以上人口的地区尚未进行土地改革,这不但关系到饱受战争创伤的国民经济能不能迅速得到恢复,而且还直接关系到刚刚诞生的革命政权能不能巩固,人民胜利的果实能不能保住。因为中国革命战争,实质上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农民革命战争。广大农民是革命战争的主力军,农村人口占中国总人口的90%以上。所以,只有在新解放区继续进行土地改革,彻底废除几千年来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才能消灭旧的生产关系,解放农村生产力,获得亿万农民对新政权的支持,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巩固和维护新生的革命政权,保住几十年来人民群众浴血奋战换来的胜利果实。

1950年1月,毛泽东、周恩来在苏联访问期间,刘少奇代表中共中央开始部署在全国广大新解放区的土改工作。4日,他在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关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减租减息和征收公粮的指示》中,提出:“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陕西、甘肃十一省应该准备在1950年秋后分配土地。在宁夏、青海两省完全汉人居住的地区亦须准备秋收后进行土地改革,在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及汉人与少数民族居地区则不进行。在贵州、云南、四川、西康则在1950年还不能进行土地改革,1951年秋后来进行。”②他就此事请示了毛泽东。1月10日,毛泽东从莫斯科发来电报:“少奇同志:1月4日中央发各中央局关于土改及征粮等项工作的指示很好。请你们考虑可否要各中央局将此项指示电转发给各省委研究,并要各省委向中央局及中央表示自己的意见。”③可见,刘少奇的这一做法得到了毛泽东的同意和支持。刘少奇的这个《指示》主要体现了两个重要思想,一是明确提出从1950年秋后开始新解放区土地改革;一是提出了在新解放区分阶段、分地区实行土改的步骤。

关于土改的时间问题,1949年3月,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的报告中曾指出:新区农村的任务是“首先有步骤地展开清剿土匪和反对恶霸即地主阶级当权派的斗争,完成减租减息的准备工作,以便在人民解放军到达那个地区大约一年或者两年以后,就能实现减租减息的任务,造成分配土地的先决条件;同时必须注意尽可能维持农业生产的现有水平不使降低。”⑤毛泽东在这里提出的是,先用一年或两年时间完成减租减息的准备工作,造成土改的先决条件,至于何时进行土改,没有提及。然而刘少奇仅在新中国成立3个月时,就提出在1950年秋后开始实行土改。刘少奇为什么这样做呢?我认为主要有三个原因:第一,正如刘少奇在1月4日《指示》中所说的,尽早地宣布和规定土改时间有两个好处,其一,可以使党内外人士、农民和地主能尽早摸到底,都有所准备,这样可有利于当年的春耕和春耕的准备工作;其二,在规定了土改前后的土地关系,即在土改前,地主和旧式富农的土地仍归地主和旧式富农所有,他们在实行二五减租后向农民收租是合法的等等之后,有利于稳定生产。第二,建国初期,人民政府面临的严峻形势,要求我们必须尽早进行土改。据刘少奇在1949年除夕讲话中说:长江以南因耕作不好,征粮工作很困难,粮食收不上来,人民生活就没有保障,社会就不安定。“为了克服困难,1950年有许多地方必须开始土改。因为不土改,对耕种不利的,尚未土改地区,有苏、浙、皖、鄂、湘、粤、桂、甘等省,今年所以不执行,是因有许多困难,不能不暂缓,但1950年必须完成土改,如果1950年冬天不能解决,就要延到后年,那就太迟了。”⑥第三,土改的外部条件很有利。其一,新中国成立后,人心向背发生了根本变化,广大人民群众都积极拥护土改,因为土改代表了数亿农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其二,党中央有20多年土地改革的经验,并且在1949年又有2600万人口的地区实行了土改,没有出现大的偏差。这更加坚定了党中央和人民政府决定在1950年秋后进行土改的信心。总而言之,建国初期的客观实际要求我们尽早公布土改的时间,要求我们在1950年实行土改。只有这样,才能稳定生产,尽早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只有这样,才能使土改进行的更有秩序、有准备。

1950年1月11日,毛泽东从莫斯科回电的第二天,刘少奇就以中共中央的名义指示各中央局、中央分局将中央1月4日发的关于新解放区土改、减租减息和征粮工作的电文转发给各省委研究。2月12日,他根据各中央局、中央分局反馈回来的情况,起草了《关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和征收公粮的指示》,确定了在.新解放地区分阶段、分地区实行土地改革的时间、步骤和政策:1950年秋收以后,在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陕西9省和甘肃、宁夏、青海3省的汉人地区,凡是准备工作已经充足,群众的觉悟与组织已达应有水平的地区,由各省人民政府决定开始实行分配土地的改革;广西、云南、贵州、四川、西康、绥远6省,在1951年秋收以后由各省人民政府决定实行;新疆和全国各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以及少数民族与汉人杂居的地区,则在1951年秋收以后另行决定;所有新解放区,在实行分配土地之前,应一律实行减租。《指示》还指出土改前的准备工作是:“根据本指示及中央土地改革的法令规定各区分配土地的具体办法,并派得力干部进行典型试验。大量地训练土地改革的干部,迅速组织农民协会,召开各级农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农民委员会,并召开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彻底改造区乡政权机关,并注意团结一切赞成土地改革的开明士绅等。”⑦此文件经在莫斯科的毛泽东、周恩来审阅修改后,又经与各民主党派协商和政务院第212次政务会议通过,于2月28日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名义发出。

二、起草《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指导全国土地改革工作

确定了在新解放区分阶段、分地区实行土改的步骤和方针之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工作,到1950年6月为止,华东、中南两大行政区已有农协会员约2400万,改造乡政权38000多个,并准备在当年冬季以前训练土改干部约18万人。据此,中央认为“在这些农民运动业已开展并有准备的地区,在今年冬季可以开始实行土地改革。”另外,为了使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能有领导、有计划、有秩序地进行,为了不再出现混乱现象和各种错误偏向,由刘少奇主持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后简称《土地改革法》),为新解放区土改做了政策上、法律上的准备。

1950年6月6日,刘少奇在中共七届三中全会上所作的关于土地改革的报告中提出了新解放区土地改革的总方针和关于富农土地、债务、人民法庭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并强调土改是争取国家财政经济基本好转的条件之一,是新民主主义革命必须完成的任务。刘少奇的这些思想和主张得到了全会的同意。会议还决定成立由刘少奇负责的土地改革委员会,审定有关土改的文件,负责指导全国的土改工作。

1950年6月14日至23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届二次会议召开,这次会议的中心议题是讨论土地改革问题。刘少奇受中共中央委托在会上作了《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系统地阐述了中国土地改革的重大意义、基本目的、方针政策和步骤,并就《土地改革法(草案)》作了说明。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刘少奇的报告和《土地改革法(草案)》。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后公布施行。

(一)规定了建国后土地改革的总路线

刘少奇指出:“我们在今后土地改革中的总路线,应该是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这条总路线与解放战争时期的土改总路线基本是一致的。它是对多年来土改运动经验的一个继承和总结,是符合建国初期农村的客观实际的。建国初期土改中有关法令、通则、决定,如《土地改革法》、《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农民协会组织原则》和《人民法庭组织通则》等文件中的各项具体政策和措施,都是以这条总路线作为总依据的。

(二)制定了保存富农经济,相应地在政治上实行中立富农的政策

它改变了建国以前土改中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是这次土改得以顺利进行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举措。特别是刘少奇还提出在新民主主义阶段长期保存富农经济的思想,它不仅在当时起到了孤立地主、减少土改阻力的作用,而且对后来的农村社会经济发展运动都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详情见后。

(三)制定团结和保护中农的政策

中农问题在土改中是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因为如果争取到占农村人口20%左右的中农,就能够形成占农村人口90%以上农民的反封建的统一战线,土改的任务就能够比较顺利地完成。所以,刘少奇一向主张团结中农。过去在老解放区土改中,由于缺乏经验,不少地区没有在平分土地的政策中把握好对待中农政策的分寸,结果一度出现侵犯中农利益的偏向,使贫雇农受到孤立。为此,毛泽东在1947年12月会议上强调在土改中要注意中农的意见,要向中农让步的政策。因此,在建国初期的土改中,刘少奇吸取了过去的经验和教训,对中农实行保护政策。他在《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中,明确指出“农民协会中的主要领导成份应该由贫农雇农中挑选,但必须切实地联合中农,首先必须切实地保护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在内)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受侵犯,同时必须吸收中农积极分子参加农民协会的领导,规定各级农民协会领导成分中有三分之一的数目由中农中挑选。”⑧在《土地改革法》第七条中也规定:“保护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在内)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同时还特别说明中农附带出租的少数土地,也不应加以没收或征收,实行“中间不动,两头平分”的政策。

(四)规定对地主除没收他们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乡村中多余的房屋外,其他财产不予没收的政策

它放宽了建国前土改中没收地主财产的政策。在老解放区的土改中,为了在战争中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民的要求,曾规定没收地主的一切财产,包括土地、耕畜、农具,还有房屋、粮食、衣被和其他金银存款等浮财,它虽然在当时发挥过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一定缺点,如造成地主对一些财产的隐藏和分散,引起农民对这些财产的追索和注意,从而,发生不必要的混乱和社会财富的浪费、破坏,影响了土改的顺利进行和农业生产的发展。刘少奇认为:“土地改革的基本内容,就是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这样,当作一个阶级来说,就在社会上废除了地主这一个阶级,……”⑨但是,“除对极少数犯了重大罪行的地主,即罪大恶极的土豪劣绅及坚决反抗土地改革的犯罪分子,应由法庭判处死刑或徒刑而外,对于一般地主只是废除他们的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废除他们这一个社会阶级,而不是要消灭他们的肉体。”⑩因此,对一般地主,仍应给他们一定的维持生活的土地,给他们出路。所以,在新解放区土改中,适当放宽没收地主财产的政策,一方面可以使地主维持生活,一方面也使他们可以把这些财产投资农业生产和经营工商业。正是这一政策,使许多逃亡在外的地主回乡参加生产劳动,稳定了社会秩序,保证了土改顺利进行。

(五)在土地分配问题上,实行在原耕基础上用抽补调整方法来分配土地的政策

它改变了老解放区土改中彻底平分土地的政策。刘少奇指出:“土地改革的基本目的,不是单纯地为了救济穷苦农民,而是为了要使农村生产力从地主阶级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束缚之下获得解放,以便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11)因此,他在制定土改各项政策时,都是以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为准则。特别是在土地的分配问题上,尽可能做到使之有利于发展生产。在《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中,刘少奇指出,必须“在原耕基础上用抽补调整方法来分配土地”,这样,可以避免过多的不必要的土地变动,使农民安心农业生产。但是,在以原耕为基础抽肥补瘦,抽多补少,必然会引起另一个问题,即过多地抽出原耕农民租入的土地,可能使原耕农民受一些损失,挫伤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为了更好地团结这部分农民,使他们积极发展生产,刘少奇又提出“应给原耕农民以适当的照顾。应使原耕农民分得的土地(自有土地者连同其自己的土地在内),适当地稍多于当地无地少地农民在分得土地后所有的土地,以使原耕农民保持相当于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土地为原则”。(12)实践证明,这些政策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土改和农业生产发展。

三、提出长期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

在建国初期土改中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中,保存富农经济,相应地在政治上实行中立富农的政策是其中一项十分重要的政策,刘少奇不仅主持制定了这一政策,而且还根据国情,提出了长期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它的实行对土改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这既是对党的土地革命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也反映了刘少奇个人的智慧与远见。

中国的富农问题是个比较复杂和特殊的问题。它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农场主和沙皇俄国的富农。他们被称为农村的资产阶级,又带有半封建性。这个阶层虽然人数不多(据中南各省土改复查后对新解放区100个乡的典型调查,土改时富农户数占农村总户数的2.85%,富农户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3.77%),在经济上也不十分重要,但对它采取什么政策,却对农民中的其它阶层(中农特别是富裕中农,贫农、雇农)、地主阶级和城市资产阶级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是为了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而制定的法规。

一九四七年九月,中国共产党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西柏坡村军行全国土地会议,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于同年十月十日由中共中央公布。自1950年实施,1987年底失效。

中文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所属地区:中国

实施时间:

失效时间:

适用范围:土地所有制

实施原因: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

法令简介

一九四七年九月,中国共产党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西柏坡村军行全国土地会议,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于同年十月十日由中共中央公布。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同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法令。共6章40条。明确指出土地改革的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等在农村的土地。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不得侵犯,其出租的少量土地一般也予以保留。土改中团结中农,保护农民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受侵犯。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材料,除依法收归国家所有的外,应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民所有。对地主同样分给一份土地,使其自食其力,在劳动中改造成为新人。该法对土地分配的方法,土地改革中特殊问题的处理,以及土改的执行机关、执行方法等,也都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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