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的部门有:
当地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有以下事项通知:
一、加强组织领导
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是依法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有效保护水环境的重要措施。为确保按时完成畜禽禁养区划定及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依法关闭或搬迁工作,需要成立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效推进工作开展。
二、明确主体责任
为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做到分工清楚、责任明确,现对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进行任务分解。各部门要根据分工,积极落实工作责任,做到领导到位,指标量化到位,确保责任到人,按时限要求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抓好工作落实
畜禽禁养区划定、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街、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科学组织、认真实施,确保全面完成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
肯定不能通过,猪这东西对环境危害挺大的,猪没事就用鼻子拱地,不能放养
1、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确保建成运行。加快城市截污主管道、污水收集系统建设,提高处理污染治理的能力。
2、加快实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按照垃圾处理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的要求,积极推进垃圾分类收集,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扩大垃圾处理能力。
3、强化县城大气污染防治,发展管道煤气(天然气),完善热管网络,巩固“烟尘控制区”创建成果。
4、科学测定环境容量。科学测定纳污总量,控制排污量。合理调节水流,增加径流量,改善河道的环境容量,确保水质达到规定要求。
5、加快建立符合实际的生态补偿机制,实现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6、取缔“十五小”(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小电镀、小漂染、小农药等)和“新五小”(小火电厂、小炼油厂、小水泥厂、小玻璃厂、小钢铁厂)企业。
7、关闭、取缔列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的项目。
8、限期关闭未经工商登记、环保部门审批的污染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和环保审批手续的,一律予以取缔。
农业农村污染整治
1、根据生态功能区环保要求,制定出台畜禽养殖禁养、限养规定,划定“禁养区”、“限养区”。
2、推广生态养殖技术,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设,提高畜禽排放物处理率和综合利用率。同时,重视做好水域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3、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积极建设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产品基地,推进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认证,推广使用有机肥,削减化肥、农药使用量。
4、大力实施农村村庄整治;推进河道和小流域综合整治,减少水土流失;继续开展“青山白化”治理,推行生态化葬法;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居民地多远距离内严禁规模饲养家畜,应该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划和规定,具体可以咨询各地农业部门!
根据2014年1月1日实施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