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
所以符合条件的才可以资本化,不符合条件的,列支费用。
按照以上规定,举例1中的对原有在线检测系统升级改造65万元,虽然满足了延长固定资产寿命的要求,但是改造资金不满原固定资产价值的50%,所以不能资本化。
举例2中,新买一个检测系统安装在原设备上,因为它不能单独构成固定资产的使用条件,必须和原设备配合使用,而且价值不足原固定资产的50%,所以也不能资本化,不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