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生产资料,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土地不仅是农业生产的基础,也是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其他产业的基础。在农业生产中,土地提供了作物生长所需的土壤、水分、阳光等条件,是农业生产不可或缺的资源。同时,在工业生产中,土地提供了工厂建设和生产的场所,是工业发展的基础。在建筑业中,土地提供了建筑物的地基和建设场所,是建筑业发展的基础。在服务业中,土地提供了商业设施和服务场所,是服务业发展的基础。
综上所述,土地作为生产资料,对于各个产业的发展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人类社会生产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土地利用率是评估土地利用效率的重要指标,它涵盖了农业和非农业两方面的内容。
首先,农业土地利用率,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农、林、牧、副、渔业)的土地占整个地区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它反映了农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情况,是衡量农业土地利用程度的关键指标。
其次,非农业土地利用率则是指非农业用地(如城镇居民点、工矿设施、交通设施、旅游设施、军事基地等)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这个指标揭示了非农业用途对土地的占用状况,帮助我们理解非农业活动对土地资源的影响。
垦殖指数是进一步考察耕地开发情况的指标,它表示已开垦耕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体现了农业生产对可耕地的开发利用程度。
复种指数则衡量一年内农作物播种面积与耕地面积的比例,它反映耕地的重复利用程度,揭示了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情况。
在土地开发利用中,重要的是遵循不破坏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的原则,最大化地利用可开发土地资源,做到因地制宜,以提高土地的整体利用率,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般农用地是可以用来建厂房的,但前提是必须经过审批。农业用地是直接或间接为农业生产所利用的土地。又称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坑塘水面、农田水利设施用地,以及田间道路和其他一切农业生产性建筑物占用的土地等。农村建设用地在有批准文件时可以自由建设厂房,但同时还要具备农用地转让手续。没有的话去申请否则即使占用了也会被依法收回。我国法律规定严格控制农用耕地改为非耕地,占用农村土地单位必须经过相关程序审批手续,没有经过审批是禁止私自改变土地原有用途。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农业用地可以盖房子吗
农业用地不可以盖房子。农业用地是直接或间接为农业生产所利用的土地,又称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坑塘水面、农田水利设施用地,以及田间道路和其他一切农业生产性建筑物占用的土地。国家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业用地。
农业用地 简称“农用地”。指直接或间接为农业生产所利用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养捕水面、农田...
农用地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土地利用分类中的一级分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包括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可调整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田坎、晒谷场等)。
首先,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其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最后,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