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土地和耕地的内涵不同。
2、农用土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3、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整理复垦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
耕地又可分为五种:
(1)灌溉水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
(2)望天田,指无灌溉设施,主要依靠天然降雨,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无灌溉设施的水旱轮作地;
(3)水浇地,指水田、菜地以外,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
(4)旱地,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5)菜地,指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大棚用地。
扩展资料:
我国按土地法将土地分为三类:
1、农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农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农用地分为下列五种: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
2、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3、未利用地: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比如四荒地。
温馨提示
养鸡用地属于农业用地!
农业用地指直接或间接为农业生产所利用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养捕水面、农田水利设施用地,以及田间道路和其他一切农业生产性建筑物占用的土地等。
应该 是针对第一产业而言,如果包括加工业,实际上就改变来了土地的原来用途,这与基本合同目的不想符的。
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生产潜力,对发展农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土地是否得到充分而合理的利用,是衡量一个国家农业生产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合理利用土地,必须立足于土地资源的自然属性,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科学管理。在用地的同时,注重用养结合,适度垦殖,使土地生产力愈用愈高。
现阶段,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的有效途径主要有:
1.调整土地利用结构,适度开发土地资源
我国的土地资源地区差异性很大,土地利用类型多种多样,这就要求我国的农业生产必须走农、林、牧、副、渔密切结合,综合发展的道路,而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建立与农业生态平衡和生产发展相适应的合理用地结构。
2。加强农田基木建设,增加农业科技投入,提高土地生产率
由基木国情所决定,我国农业增产鼓重要的途径,应该是挖掘现有耕地的增产潜力,提高土地生产率。
3.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合理开发山区
我国是多山的国家,山区面积约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2/3,人口占全国1/3,耕地占全国2/5,粮食生产占全国1/3,并且拥有全国1/2以上的县.合理开发和利用山区土地资源,对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的改善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山区地形崎岖,土层浅薄,生态系统非常脆弱,若开发不当,势必影响整个生态环境,威胁农业生产。因此,开发山区、建设山区其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一)耕地的承包期
据统计,我国耕地总面积约为14亿亩,人均1亩多一点。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占耕地总面积的97%左右。我国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土地主要是耕地。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对承包期限都有明确规定。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有关政策也指出,土地承包再延长三十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现实中,截至 2000年,全国已有98%左右的村组开展了延包工作。在开展延包工作的地方,承包期达到三十年的耕地面积占92%,如果扣除沿海发达地区、城镇郊区实行招标承包的责任田以及各地预留的机动地,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达到三十年的占95%以上。土地承包期限的长短,应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根据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 农业经济的发展趋势以及当前的农业承包经营政策等因素确定。期限太短,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农业的发展;期限太长,则不利于对土地利用方式的适当调整以及有关利益的协调。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和目前农村的实际做法,同有关政策也是一致的。
(二)草地、林地的承包期
我国草原承包面积31.2亿亩,占可利用草原面积的76.9%。集体林地70%已承包到户,集体林地占全国林业用地面积38.5亿亩的59%。对于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未明确规定。国家政策曾原则规定,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对草原实行五十年的承包期,林地的承包期一般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同耕地相比,草地和林地有其特殊性。以林地为例:首先,林地一般生长着多年生的乔木、竹类、灌木等,而耕地主要是用于种植农作物,一般是一年一季或者两季,甚至三季。其次,林业生产投资大,林木生长期、收益期长,风险大。第三,我国对林木实行限额采伐制度,承包方的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的权利受到较多限制。鉴于草地和林地的特殊性,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和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做法,规定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三)需要说明两点:
(1)鉴于全国绝大多数地方第二轮承包已结束,有的地方第二轮延包的年限比本法规定的承包期限长的实际情况,为了稳定既存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防止因本法的实施引发重新承包土地,造成不必要的混乱,对法律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法律规定的,法律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
(2)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期,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农村土地承包注意事项:
承包期内,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吗?
不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