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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五章农业技术推广经费

绿色山茶油 2024-10-02 08:43 编辑:niming 53阅读

一、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五章农业技术推广经费

江西省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时,强调了财政对农业技术推广的大力支持。首先,第24条规定,各级政府需在财政预算中确保农业技术推广的固定资金,并逐年增加,同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运营经费也需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机构正常运行。

农业技术推广的建设项目被列入各级政府的基本建设计划,确保了项目的实施计划得到充分考虑。第25条进一步规定,政府需从财政拨款和农业发展基金中划出部分作为专门的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和人员培训,具体比例由省级政府确定。

第26条指出,政府及相关部门需确保在粮食生产专项资金、老区建设中农业开发项目的资金,以及国家农业开发项目资金中,有一部分用于农业技术推广。这些资金的使用管理方法由省级政府制定详细规定。

最后,第27条强调了资金使用的专款专用原则,财政和审计部门将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截留或挪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以保障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支持政策有哪些?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自2003年起,中央财政每年拿出专项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业部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建设,财政部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项目,支持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支持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以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我服务功能,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发展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目前,绝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地(市)地方财政都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点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

2008年起,农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部门开始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每年评选认定一批全国、省级和市(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并适当给予奖励。

三、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及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是什么?

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及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农业(含农、林、牧、渔业,下同)生产发展、生态农业建设及农业防灾救灾、风险防控的补助资金。按照《办法》,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主要为村级集体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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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财政厅出台《省级财政支持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及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法》明确提出,福建省建设农田水利、饮水工程、农村道路、农村能源、生态环境、公共服务设施等可得到省级财政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及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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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一般每个项目补助10万—50万元;对以县为单位实施的优势特色产业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入的50%。专项资金可用于修缮、建造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和农业生产设施所需的设计、材料购置、工程设备、施工作业和项目管理等费用支出;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弥补亏损和偿还债务、修建购买楼堂馆所、交通和通信工具购置,以及其他与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和农业生产发展项目无关的支出。

四、如何核算农业专项款

农业专项款是国家为了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区域经济、推进农业产业化、改善农业基础设施、防疫减灾等,以带动农民投入为目标,由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部门拨给农业事业单位专门用于完成专项工程或专项工作的资金。随着新农村建设和对“三农”问题的重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在加大对农业的财政投入。由于农业专项款的核算有其特殊的一面,使用的科日比较多,许多单位对农业专项款的财务核算很不规范。特别在基层农业事业单位,专项款的核算有的收入未通过“收入类”科目、支出未通过“支出类”科目,有的记入“负债类”科目,甚至各种专款混收混支,难以分清各种专项资金的用途及使用效果,给专项款的管理带来了很大不便。笔者根据农业事业财务制度的要求,结合实际工作,对农业专项款的核算进行归纳,以供借鉴。 一、对农业事业单位专项款核算的一般要求 1.对拨入的专款要严格执行专款专用的原则。农业事业单位应按照专款拨付单位批准的计划或规定的渠道取得专款,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专款。 2.严格执行单独报账原则,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便于拨款单位监督管理,考核资金使用效果。 3.严格划清拨入专款与农业事业单位其他各类收入的使用和核算界限,拨入专款不得用于指定项目外的用途。 二、农业专款的核算方法 (—)专款收入的核算 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收到财政部门或其通过财务主管部门及上级单位转拨的农业事业费,应设置“财政补助收入—专项经费”科目进行核算。收到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以外有指定用途的、需要农业事业单位单独报账结算的专项资金,应设置“拨入专款”科目进行核算。在实际工作中区分这两种专款,一般属于财政预算内由当地国库拨入的款项在“财政补助收入—专项经费”科目核算;当地农财专户内拨入的款项和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拨入的具有指定用途、需要单独报账的专用资金,在“拨入专款”科目核算。 “财政补助收入—专项经费”科目的贷方反映收到的拨入专款数,平时借方反映拨入专款退回数,在期末,将本科目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 “拨入专款”科目的贷方反映收到的拨入专款,平时借方反映拨入专款退回数,年度终了时,对于已完工的项目,将“拨入专款”科目与“专款支出”和“拨出专款”科目对冲,借记“拨入专款”,贷记“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其余额如规定留归本单位使用,全数转入“事业基金”科目贷方,如余额须缴回拨款单位,则借记“拨出专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未完成的项目应留在“拨出专款”科目内,待项目完成后再行结算。 (二)专款支出的核算 为了核算和监督各种来源渠道的专款专用、收回或冲销转出的情况,应设置“事业支出—专项支出”、“拨出经费—专项经费”、“拨出专款”和“专款支出”四个科目进行核算。 “事业支出—专项支出”科目核算财政预算内由当地国库拨入在“财政补助收入—专项经费”科目核算的专款支出。该科目借方反映支出报销数,贷方反映支出收回数和决算冲销数。期末将本科目借方余额结转“事业结余”科目。 “拨出经费—专项经费”科目核算财政预算内由当地国库拨入在“财政补助收入—专项经费”科目核算的转拨给所属单位的专项资金。该科目借方反映实际的转拨数,贷方反映实际核销和收回数,期末将本科目借方余额结转“事业结余”科目。该科目和“财政补助收入—专项经费”一样按款项性质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拨出专款”核算转拨给所属单位需要单独报账在“拨入专款”科目核算的专项资金科目。该科目按所属拨款单位名称和款项性质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借方反映实际转拨数,贷方反映实际核销和收回数,平时借方余额表示所属单位尚未报销数。 “专款支出”核算需要单独报账在“拨入专款”科目核算的专项资金支用情况。该科目是按资金来源渠道和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科目借方反映支出报销数,贷方反映支出收回数和决算冲销数。项目完成时应和“拨入专款”科目对冲,借“拨入专款”科目,贷“专款支出”科目,若有收支结余且留归单位使用,应转入“事业基金”科目贷方,若亏损在“事业基金”科目中列支。 (三)专项结余的核算 核算取得财政补助收入中具有专门用途的专项资金,需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在期末形成的结存转入“专项结存”科目。期末计算出结存金额时,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在以后年度用专项结存款项拨付下属单位时,借记“拨出经费—专项经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结转时,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拨出经费”科目,同时,借记“专项结存”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使用专项结存时,借记“事业支出—专项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材料等成本费用科目;期末结转时,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事业支出—专项支出”科目,同时,按结转“事业支出—专项支出”的数额,借记“专项结存”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经确认专项任务完成时,将其余额借记“专项结存”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需要注意的是收到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拨入的具有指定用途、需要单独报账的专用资金,属于限定用途的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于年终已完工项目,可以结出拨入专款的余额,经拨款单位同意,上缴或全部转入事业基金,但不得通过结余分配提取专用基金。对于未完工项目,不得结出拨入专款的余额,应将拨入专款、专款支出发生额结转下年。这样,有利于进一步考核拨入专款的使用效益。 农业科学事业单位由于项目未完成而需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并在期末形成的拨入专款结存,可设置“拨入专款结存”科目进行核算,与“拨入专款”科目相对应。期末结转余额时,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拨入专款结存”科目。以后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时,借记“专款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期末结转时,借记本科目,货记“专款支出”科目。按规定拨入专款结存的余额留归本单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 一般基金”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使用的拨入专款结存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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