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税法应当具备的必要因素和内容。税法的构成要素包括: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和税率是构成税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要素。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转化、进出口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玉米、杂粮等原粮及其成品粮。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流通工作的领导,按照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的总量平衡和粮食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和粮食流通统计、质量监管工作的需要,明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统计调查和质量监管的职责,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以及地方储备粮、政策性用粮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相关的工作。第二章 粮食经营第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经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第六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年收购原粮数量2000吨以上,加工、转化企业日处理原粮能力30吨以上;
(二)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三)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1000吨仓容量以上的仓库,属租借的租借期限应为两年以上,并有1名以上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
(四)具备国家规定的粮食检验设备和1名以上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质量检验员,或者持有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协议书。第七条 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向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三)仓储设施和检验设备证明;
(四)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检验、保管人员专业培训证明;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粮食收购者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批准许可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粮食收购者需要延续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批准许可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其申请,在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或者经核查不符合收购资格条件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注销或者撤销。第九条 粮食收购许可证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收购许可证。第十条 粮食收购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粮食收购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凭证收购;
(二)向售粮者告知并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收购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
(三)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
(四)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载明所收购粮食品种、质量等级、价格、数量和金额;
(五)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
(六)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七)向收购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如实报告粮食收购数量、质量、价格等有关情况;
(八)接受政府委托的粮食收购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收购规定。第十一条 从事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转化、进出口的经营者,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粮食经营者注册、变更、注销、吊销等有关登记信息。第十二条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转化、进出口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帐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一.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二、在零售环节纳税的金银玉石首饰不得抵扣外购和委托加工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这句话是说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委托加工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缴纳
1.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除此之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此时,受托方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和消费税的扣缴义务人,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十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销项税。
【例题·计算题】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玉米40吨,每吨收购价3000元,共计支付收购价款120000元。企业将收购的玉米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的某酒厂生产加工药酒,酒厂在加工过程中代垫辅助材料款15000元。药酒加工完毕,企业收回药酒时取得酒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加工的药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答疑编号841030202】
【解析】酒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2×(1-13%)+1.5+3]÷(1-10%)}×10%=1.66(万元)。
3.受托方未代收代缴税款的,委托方要补缴税款,对受托方按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应处以未扣缴税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委托方收回未代收消费税的委托消费品直接出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十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5.生产领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具体范围与外购扣除的一致)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计算应纳消费税时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特殊项目: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石脑油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石脑油已纳税款×收率
收率=当期应税消费品产出量÷生产当期应税消费品所有原料投入数量×100%
(相当于准确计算实际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耗用部分税额)
6.其他税种问题。在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按照要求,还应该一并代收代缴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但应该注意的是,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是按照受托方所在地税率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