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第二章主要规定了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普查的对象包括:
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涵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村地区。
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尽管他们位于城镇,但同样纳入普查范围。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这些单位在农业经济活动中扮演重要角色。
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组织,是普查的重要信息来源。
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地方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协助普查工作。
普查对象有义务配合普查,真实回答普查人员的问题,如实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有虚报、瞒报、拒报或迟报的行为。他们还需接受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的监督检查,提供准确、完整的资料,不得拒绝或妨碍检查。
农业普查的行业涵盖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普查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经营活动、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基础设施、社会服务、农民生活状况,以及乡镇、村委会和社区环境等多方面情况。具体普查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整。
普查采用全面调查方法,但对特定内容可能采取抽样调查。普查工作采用国家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省级普查办公室可根据需要制定农业普查附表,但需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73 号 现公布《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