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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农业设施的类型有哪些。

绿色山茶油 2024-10-30 14:11 编辑:niming 17阅读

一、简述农业设施的类型有哪些。

1.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这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的钢架结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 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以及畜禽有机物处置等宽庆生产设施和绿化隔离带用地也属于生产设施用地。

3. 水产养殖中的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也被归类为生产设施用地。

4. 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同样属于生产设施用地。

5.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这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如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6. 仓库用地也是附属设施用地的一部分,主要用于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

7. 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以及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也被归类为附属设施用地。

二、设施农业设施装备

设施农业设施装备在各领域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其中设施园艺是其应用的核心部分。小拱棚和遮阳棚主要采用竹木作为骨架,覆盖材料包括塑料薄膜和稻草,简易搭建。竹木大棚骨架则使用竹片或竹竿,支柱为水泥柱或木桩,钢架大棚则以钢管为骨架,多采用连接件而非焊接技术连接。塑料连栋温室以钢架结构为主,玻璃/PC板连栋温室则采用透明玻璃或PC板作为覆盖材料,骨架由镀锌钢管构成,门窗和屋脊多为铝合金轻型钢材。

温室内部的装备主要包括物理植保技术装备,如电除雾防病系统、土壤电处理机、臭氧防治设备、色光诱杀灯和防虫网;物理增产技术装备,如空间电场光合作用促进系统、二氧化碳气肥机、补光灯和滴灌系统;耕耙与灌溉机械,如微耕机和滴灌装置;以及湿帘降温系统等。温室外部装备有如草苫卷帘机、卷膜器等保温设备。

设施养殖方面,环境安全型畜禽舍是建设重心,配备有空间电场防疫系统、等离子体灭菌除臭设备,喂料机、喷淋设备、风机和粪便处理设备等生产辅助设备。大型养牛场还引入了自动挤奶、杀菌和冷藏设备。鸡、鸭、鹅饲养场则有自动孵化设备。

在食用菌生产中,环境安全型菇房是现代化生产的核心,特别注重空间电场灭菌防病和促进食用菌生长的技术装备。而在水产养殖方面,聚乙烯网箱是普遍使用的设施,配备增氧机是基本配置。水体微电解自动消毒技术正在逐步试验和推广,对高效、健康养殖至关重要。

总体来说,设施农业装备的投入较高,但其高效、精准的特点对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保障产品质量起着关键作用。随着技术的进步,这些装备在不断升级和优化,推动了设施农业的持续发展。

扩展资料

设施农业属于高投入高产出,资金、技术、劳动力密集型的产业。它是利用人工建造的设施,使传统农业逐步摆脱自然的束缚,走向现代工厂化农业、环境安全型农业生产、无毒农业的必由之路,同时也是农产品打破传统农业的季节性,实现农产品的反季节上市,进一步满足多元化、多层次消费需求的有效方法。

三、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包括哪些

1. 仓储设施:用于储存农用机具、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设施。

2. 育种设施:专门用于培育和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

3. 养殖设施: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和设备。

4. 林业设施:包括集材道、运材道,以及用于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5. 农业基础设施:为农业生产提供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通讯服务的设施。

6. 生产生活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所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

7. 其他生产设施: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其他设施。

四、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属于建设用地吗

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不属于建设用地,而是属于农业用地范畴,考虑到设施农业是从事农产品生产的特点,有别于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用地,因此明确,设施农业包括作物种植设施(含规模化大田种植配建的设施)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是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付出一定投资(土地开发建设费用),通过工程手段,为各项建设提供的土地。 是利用土地的承载能力或建筑空间,不以取得生物产品为主要目的的用地。显然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不属于这个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保障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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