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区域,主要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一般不同的地区,办理养殖许可证,有
不同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需要办理
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1、禁养区: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禁养区内已建成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在2017年6月30日前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以下的养殖场和养殖户必须在2017年底前自行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全部资源化利用或达到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标准,限期达不到的,依法依规强制关闭。
2、限养区:限养区内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限养区现有畜禽养殖场和养殖户必须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全部资源化利用或达到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标准。2017年底前完不成污染治理任务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一律依法依规责令停业或强制关闭。
3、适养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履行畜禽养殖审批手续,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制度,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循环综合利用或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有的。
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生态化规模养猪场建设规范》有规定场址距主要交通干线居民区距离应满足防疫要求场界距离交通干线少于300米距离居民区其畜牧场少于300米距离屠宰场、畜禽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处理场、风景旅游区等区域少于1000米。
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 禁止在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同时也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队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中3.1.2规定“禁止在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建设畜牧养殖场。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上述规定的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的小于50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