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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海物流展会(上海国际物流展会)

2022-10-19 18:14

上海国际物流展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会展业发展,规范会展活动,维护会展活动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服务保障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博会”)等会展活动,打造国际会展之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上海“五个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的促进、服务和规范,适用本条例。

国家对会展业和会展活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会展业,是指通过举办会展活动,促进贸易、科技、旅游、文化、体育、教育等领域发展的综合性产业。

本条例所称会展活动,是指举办单位通过招展方式,在特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进行物品、技术、服务等展示,或者以举办与展示主题相关的会议形式,为参与者提供推介、洽谈、交流等服务的商务性活动,但以现场零售为主的展销活动除外。

第四条 本市会展业发展遵循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公平竞争、行业自律的原则,坚持国际化、专业化、品牌化、信息化方向,加强产业联动,提升城市能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会展业的统筹规划,完善会展活动公共服务体系,组织市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落实各项促进、服务和保障措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会展业发展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会展业重大政策制定,协调会展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协调重大会展活动服务保障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会展业发展。

第六条 市商务部门是本市会展业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展业综合协调、引导规范和服务保障等工作。区商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财政、公安、应急、消防、市场监管、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统计、体育、绿化市容、知识产权、城管执法、海关等部门和国际贸易促进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会展业发展与规范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市与会展业相关的行业协会、促进机构等行业组织(以下统称“会展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建设,开展市场研究、标准制定、业务培训和相关评价评估,促进行业信息交流与合作,引导会员规范经营,推动行业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第二章 促进与发展

第八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本市会展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等部门编制会展场馆布局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商务、文化旅游、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会展场馆布局规划的要求,支持与城市定位和产业特色相符合的会展场馆建设,完善会展场馆周边交通、餐饮、住宿、通讯等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会展业发展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品牌会展培育、会展业宣传推广、会展业与相关产业联动等工作。

市、区相关专项资金可以对本市会展业发展给予引导和支持,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设立会展业投资基金等方式,为会展产业集聚和相关服务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境内外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在本市设立总部,并在通关流程、人才引进、资金结算、投资便利、人员出入境等方面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本市建立国际会展活动引进和申办联动机制。商务、文化旅游等部门和会展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引进国际知名会展行业组织和国际知名会展活动。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示范企业,支持企业通过收购、兼并、联营等市场化方式,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会展业市场主体。

第十四条 本市会展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的指导,鼓励其加入国际知名会展行业组织;支持本市会展项目取得国际认证,提高全球辐射和服务能力,提升本市会展品牌的国际影响力;积极培育境外自办展览项目,提升境外组展办展能力。

本市支持境外机构在特定会展场馆独立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会。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搭建资源共享平台,推动会展业与制造、商贸、旅游、文化、体育等产业联动发展,扩大会展业溢出带动效应。

第十六条 支持本市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在长江三角洲(以下简称“长三角”)等区域举办系列展,通过品牌合作、管理合作等形式推动会展业区域联动。

鼓励本市会展行业组织在长三角等区域建立会展业联动发展工作机制,建设长三角等区域特色展览展示平台,举办区域联动主题会展活动。

第十七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导向、与国际会展之都建设相适应的会展人才使用评价机制,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鼓励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通过市场机制从国内外引进高层次、紧缺会展人才。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会展人才在户籍和居住证办理、住房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市教育部门应当支持本市高等院校结合会展业发展需求,优化会展业相关学科专业设置与人才培养结构,培养高端复合型会展人才。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展会展专业贯通人才培养。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等部门搭建校企合作服务平台,引导本市高等院校与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加强校企合作,设立会展教育与培训基地,推进校企协同育人。

第十九条 鼓励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服务与管理创新,促进网上会展等新兴业态发展,形成线上线下会展活动的有机融合。

支持会展场馆单位推进智慧场馆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整合各类安全防范措施和会展服务资源,提高会展活动技术水平和服务功能。

市商务、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和会展场馆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会展活动保障和公共服务智能化。

第二十条 本市遵循减量化、再利用和再循环的原则,积极发展绿色会展,制定、完善绿色会展相关标准,推广应用各种节能降耗的器材设备,鼓励举办单位、场馆单位、会展服务单位和参展单位(以下统称“会展活动各方主体”)采用绿色原材料、应用低碳环保技术。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本市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建立会展统一服务窗口(以下简称“平台服务窗口”)。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绿化市容、规划资源等部门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

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可以通过平台服务窗口等方式,申请办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消防、户外广告、地图审核等与举办会展活动相关的行政许可、备案等有关行政事务。通过平台服务窗口申请办理有关行政事务的,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行政事务办理结果,统一通过平台服务窗口反馈。

市商务部门应当通过平台服务窗口,依法为公众提供会展活动信息查询等公共服务,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保障信息安全,对涉及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条 举办单位举办会展活动时,应当在发布招展信息前,将会展活动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等信息,向市商务部门备案。

经备案的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可以向海关、商务等部门申请给予展品进境通关便利、大型会展活动保障等服务。

会展活动信息备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商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海关应当优化会展活动展品的通关手续和监管流程,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按照规定延长相关展品暂时进境期限;会展活动结束后,允许符合规定的境外暂时进境展品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并准予核销结案。

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为信用良好的会展活动各方主体相关人员提供出入境便利。

第二十四条 会展活动举办地的区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应急、消防、市场监管、城管执法、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工作协同,对会展活动实施现场联合检查,维护会展活动正常秩序。

会展活动举办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会展活动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处置突发事件。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型会展活动保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保障、交通协调、人员疏导、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举办预计单日人流超过五万人次的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可以向活动举办地的区商务部门提出保障申请。区商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提请启动区级保障机制。

区人民政府认为相关会展活动超出区级保障能力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请启动市级保障机制。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会展活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充分发挥调解、仲裁等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的作用。

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展活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快速处理会展活动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本市加强会展活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完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审理机制,依法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

第二十七条 举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会展活动知识产权投诉机构。会展活动知识产权投诉机构由举办单位人员、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等组成。必要时,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可以应举办单位要求派员指导。

举办单位或者其设立的会展活动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初步判断参展产品构成侵权的,举办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遮盖、下架展品或者取消参展资格等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市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商务、标准化等部门应当完善会展业标准化体系,强化会展业标准实施与监督,提升会展业质量和水平。

市标准化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会展业相关地方标准,加强对地方标准的宣传和推动实施工作。

鼓励会展行业组织、会展活动各方主体参与标准化工作,制定场馆管理、经营服务、节能环保、安全运营等团体和企业标准。

第二十九条 市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文化旅游等部门建立会展业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指标体系,优化调查方法,建立会展业统计数据库,开展大数据分析,并对会展业发展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四章 规范与管理

第三十条 本市依法保障会展活动各方主体开展公平竞争。场馆单位、举办单位等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得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第三十一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公安、知识产权等部门制定会展活动相关合同示范文本,引导会展活动各方主体使用。

第三十二条 会展活动的名称、标识、主题等应当符合国家与本市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

举办单位使用会展活动名称和标识时,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其他举办单位的会展活动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

本市鼓励举办单位通过申请注册商标等方式保护会展活动名称等无形资产。

第三十三条 举办单位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发布招展信息,并与会展活动备案信息相符,不得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

会展活动的名称、场所、时间、面积等发生变更的,举办单位应当提前变更备案信息,及时告知参展单位,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 场馆单位应当建立场馆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保人员,在场馆内设置监控、消防、急救等设施设备和安全标识,并指导举办单位、参展单位、会展服务单位等做好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举办单位应当做好会展活动安全事前风险评估,按照相关标准,采取相应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依法对其举办的会展活动安全负责。

举办单位应当与场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和义务,制定安保措施和应急预案。

举办单位和参展单位搭建会展活动临时设施,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并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标准。

会展活动期间出现安全风险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的,举办单位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会展活动各方主体应当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举办单位和场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行政许可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依法配置废弃物收集设备,加强会展活动垃圾分类和回收再利用,并在会展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妥善处理废弃物。

绿化市容、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对会展活动中户外广告设置、废弃物分类和收集、防范和处理环境污染等行为进行指导、规范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参展单位展出的进境展品应当办理通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

举办单位在会展活动开始前,应当对参展单位有关展品的知识产权证书、海关通关文件、地图展品的审图号等进行查验。

第三十八条 参展单位不得展示假冒伪劣、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展品,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在会展活动中展示与主题不符的展品或者从事其他与主题不符的活动。

参展单位在会展活动中有前款规定行为的,举办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遮盖、下架展品或者取消参展资格等措施。

第三十九条 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收集参展单位和观众信息的,应当明示收集和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征得被收集者同意。

信息收集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不得超出被收集者同意的范围使用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本市鼓励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公证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为会展活动纠纷处理提供高效、专业的服务。

举办单位应当在会展活动现场设立纠纷处理机构,或者委托法律服务机构进驻现场处理纠纷。

第四十一条 商务部门发现会展活动各方主体存在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第四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会展活动各方主体在会展活动中产生的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并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会展活动各方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标明对该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信息,并通过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示:

(一)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举办单位明知参展单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不作处理;

(二)发生生产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

(三)其他严重破坏会展业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市商务部门应当公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同时公开名单的列入、移出条件和救济途径。

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进博会服务保障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在进博会组织委员会领导下,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加强组织协调、落实服务保障措施,高水平办好进博会。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进博会组织委员会部署,建立进博会城市服务保障机制,落实重大活动保障方案,加强安全保卫、交通、能源、通信等城市服务保障工作,确保进博会办成国际一流博览会。

市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进博会城市服务保障工作。

第四十五条 海关应当按照通关便利、安全高效的要求,简化进博会展品通关手续,提高展品通关效率,便利展品展后处置;支持常年保税展示交易常态化。

第四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持续放大进博会溢出带动效应,扩大对外开放、推动产业发展、提升城市品质,推进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发挥常态化国际贸易服务平台作用。

第四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进博会平台,加强与长三角其他省市间的合作联动,强化安全保卫、口岸通关、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重点领域协同保障;促进长三角会展业与其他产业联动发展,推动上海成为联动长三角、服务全国、辐射亚太的进出口商品集散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举办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会展活动名称和标识时,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其他举办单位的会展活动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举办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广告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参展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会展活动中展示与主题不符的展品或者从事其他与主题不符的活动,扰乱会展活动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一条 会展活动各方主体在会展活动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商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会展活动管理中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对非营利性展示活动的促进、服务和规范,可以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举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和实施会展活动计划方案,对会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的单位;

(二)场馆单位,是指为会展活动提供场地和相关服务的单位;

(三)会展服务单位,是指在会展活动中主要为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参展单位、观众等各方提供搭建、物流、餐饮等专业服务的单位;

(四)参展单位,是指将物品、技术、服务等在会展活动中展示交流的单位。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国际物流展会地址

现在集中在青浦徐泾附近,汇集了顺丰、德邦、佳吉、圆通、嘉里大通、普洛斯物流园等等。不过貌似已经饱和,在上海建大型物流中转集散中心还是成本太高。现在有往上海周边发展的趋势,可以在上海区域内建小型二级中转货派送场地。

上海国际物流展会时间表

上海到外地物流具体什么时间能恢复还没有具体时间表。目前邮政快递,顺丰快递现在在慢慢的恢复中等

近一个月来,受到疫情的影响,上海的电商平台末端配送能力也受到较大限制。但是这几天,不少人发现,自己在电商平台买的东西收到了。

上海国际物流展会2021

上海。

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2021在上海,于2021年11月4日举行开幕式,举办时间为11月5日—10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是世界上第一个以进口为主题的国家级展会,已成功举办三届,是中国主动向世界开放的重大举措。

2021年11月10日,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闭幕。按一年计,第四届进博会累计意向成交707.2亿美元。

上海国际物流展会2020

efxs是安能物流

安能物流于2010年6月1日在上海成立,是国家AAAAA级综合服务型物流企业。截至2020年12月31日,安能在全国拥有近150家自营分拨中心、自营车队拥有4200多辆运输卡车及挂车,拥有28000多家货运合作商和代理商,快运网络覆盖中国约96%的县城和乡镇。

上海国际物流博览会

可以进上海。外地的快递物流在2022年6月就可以进入上海了。而且京东快递、顺丰快递速度非常快,一般近距离或者距离适中的快递今日寄出次日上午就可以送达了,所以个人推荐顺丰和京东。上海现在可以寄快递去外地也可以收快递。所以能寄快递进入上海

上海国际物流展会2021视频素材

2021年快递停运时间我记得是1月24一25号停运的那是也是疫情爆发的时候,比每年过年的时候提前半个多月,我记得每年只有一家快递公司不停运。顺风。过年的时候別人家的快递基本上停运。只有顺风没有一年停运过,但是过年的快递费顺风比别人家的贵。

上海国家会展中心物流

一、*物流服务商

按照*惯例,一般大型展会,其组委会都要*物流服务商。物流服务商根据组委会提供的信息与参展商联系,洽谈具体物流服务需求。在这一阶段,参展商业可以与会展主办方进行沟通,自己选择物流服务商。

在实际会展活动过程中,展品的物流组织模式主要有:参展商自行负责展品运输;参展商自选物流服务商进行展品运输;展会主办方*会展物流服务商通过邮寄或递等方式。

值得指出的是,在展会操作中,参展方使用会展主办方*的物流服务商效果较好。因为在通常情况下,由会展主办方*的物流服务商大多是一些有会展物流经验、综合实力较强、度较高,能够全权代理展会的国内、*展品物流服务的大型物流企业。与这样的物流供应商合作,服务质量、安全性有一定的保障,可省去参展商的许多后顾之忧。如果企业自己联系物流服务商,较好找正规的企业。否则,将会展物流业务交予缺少经验的物流公司难免会有一些意外发生,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物流服务方案的设计与完善

承担会展物流业务的物流服务商根据参展商的要求设计物流服务方案,包括了解展品的运输、保管、布展及回收等内容,如果是*性会议还需要涉及*保险、报关等服务。在这一阶段中,物流服务商需要与参展商充分沟通,才能保证方案符合参展商的需要。

一般而言,海外参展商通常有一些*性的运输公司代理。*展览运输协会认为,展会物流代理工作主要有6个方面。

1.联络。

2.展会前与客户联系,应明确基本的运输要求。如单证文件、截止日期等。 3.办理单证文件以及现场代理。 4.设计较佳运输方式和路线。 5.提供现场支持。 6.展后处理、回运等。

三、物流服务方案的实施

根据会展主办方的展会日程安排,物流服务商依据方案进行展品提货、运输、保管等物流作业,活动过程中要与会展主办方及时沟通。交付展品后,要由参展商进行确认,待展览结束后立即启动下一轮物流或展品回程运输。良好的物流服务商,还可以为参展商提供布展、展览管理、展品回收处理等一揽子增值服务。

对于参展商而言,在展品运输阶段要与物流代理商紧密联系,并注意把握好一下几个阶段。

1. 认真挑选物流商

在确定参展之后,参展商要尽确定展品物流服务供应商。确定物流商后,双方会签订一份展品运输的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有:物流公司及展馆的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和联系人、接货时间安排、运输方式、到达站、发货单位、展会名称、件数、重量、体积、保险**等。

2022上海国际物流展会

上海教委发布了2021学年度上海中小学校历。通过校历时间安排,我们得知,2022年上海中小学寒假放假时间。

本市中小学2021学年度第一学期于2021年9月1日开学,2022年1月19日结束,全学期共21周。寒假从2022年1月20日开始,2月16日结束。第二学期于2022年2月17日开学,6月30日结束,全学期共20周。暑假从7月1日开始,8月31日结束。

上海国际物流展会时间

不可以

上海快递开始复工,当地的快递不能发到其它地区的,首先是因为目前上海还有很多的每日新增确诊患者,其次是目前上海还存在很多的封控区域,再者是上海的部分商品存在风险,需要从以下三方面来阐述分析当地的快递不能发到其它地区的原因。

一、目前上海还有很多的新增确诊患者

首先目前上海还有很多每日新增确诊患者,这对于上海而言是非常不利的,因为这些新增确诊患者会从一定程度上加大其他人群感染新冠病毒的风险,这样子上海的快递是无法向外界运输的,因为不排除有快递从业者时感染的患者,如果往外运输就会造成疫情的不断传播,会给其他的城市带来灾难。

上海物流展览会

个人觉得申通快递还是不错的,省内、江浙沪内部一般是起步6元,3千克以后算续种,每千克加2元左右。

25kg的50元~

1,首先,你要知道你的东西多少公斤

如果是1公斤以下,一般快递5-10元

(可以选择,申通,圆通,中通,韵达,天天,汇通,等)超过1公斤,续重是1-2元不等

以上物流都是比较便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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