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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会议的餐饮服务内容(展会会议的餐饮服务内容包括)

2022-10-19 23:47

展会会议的餐饮服务内容包括

我们都知道,会展服务管理是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必不可少的新兴领域,在会展产业链中处于核心位置,它决定着整个会展工作的成败。广义的会展服务概念是指会展企业和与会展活动相关的企业向会展活动的主办者、承办者、与会者、参展者、客商以及观众所提供的全方位服务。而狭义的会展服务概念是指在会展过程中,由主办者、承办者向与会者、参展者、客商以及观众所提供的各类服务。具体来讲,包括展会现场的租赁、广 告、安保、清洁、展品运输、仓储、展位搭建等专业服务,也包括餐饮、旅游、住宿、交通、运输、地方特产等相关行业的配套服务。

好的会展服务能够带来高的经济效益,能够激起参展观众的购买欲望,至少不会对展会产生厌倦。所以会展服务在会展中处于核心地位,决定了整个会展的成败。那么,怎么样才算作是好的会展服务呢?或者说怎么样去做好会展服务呢?除了一些基本的服务外,“人”的因素在会展服务中显得更为重要。会展活动是一个围绕着人来进行的、参与人数众多且密集的短期事件,因此为提高活动参与者的满意度,达到活动参与者的预期期望,在会展活动中采用人性化的服务将有助于提高整个活动的影响力和美誉度。

会展场馆要做到人性化的服务,首先要分析会展活动的类型。不同的会展活动对场馆的服务要求有很大的区别,如展销会和纯粹的会议不同,纯粹的会议和大型节庆活动不同,因此分清活动的性质能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应的服务。其次,场馆管理者可以对会展活动的参与者进行分析,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并根据各个类别的参与者进行行为特点分析,提供有针对性的差异性服务,从而满足大部分参与者的需求。最后,场馆的人性化服务需要对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优良的服务质量实际上是来自于场馆现场工作人员的表现,一个温暖的微笑、一个知心的问候都会给人以温馨的感觉。

不管怎么样,我们都应该重视会展服务中“人”的因素,人不仅要提供服务,更要让人感受到服务,这样才是最好的会展服务。

展会会议的餐饮服务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一、与主承办方洽谈场馆租赁合作,立项咨询。

1、主办方立项咨询;了解主办方展会主题、时间、地点、展览面积等基本信息。

2、场馆实地考场:场馆各项技术参数是否符合办展需求。

二、签订场馆租赁协议

1、确定租赁合同,场地租赁面积、时间、定金支付方式、尾款结算等。

2、相关手续的审批、申报。工商、消防、公安、税务等批文办理。主承办单位自主办理,展馆协助。 布展前 一个月办妥批文(国际展必备)、布展前20天办妥消防、治安手续和其他(如广告、餐饮报批)等批文

三、场馆服务支持

1、展馆服务团队与主承办单位团队沟通落实展会综合服务方案。

展馆运营部:展位位置图,展位主场搭建方案、展品储存,展品报关运输方案、商务方案等。

展馆后勤部:电力,水、气接驳,空调、网络、电梯、悬挂、清洁等。

保洁部: 保洁卫生方案等

安全保卫部:展会保卫方案 证件审查

会议餐饮部:餐饮方案会议方案

广告事业部:广告方案等。

2、场馆会场管理:布展、开展、撤展

布展前一周与主办方一起召开会前会,确认方案,细化方案内容,检查工作准备情况,做好服务。

开展、撤展期详细周密安排工作内容,按照之前确认的方案,各模块按部就班做好服务工作。会同主 办单位i,安保部进行消防安防巡查、现场巡查、 展区用电安全巡查 管理现场人流、 物流、车流维护 秩序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四、客户回访、结算

撤展前一日召开撤展协调会,主办填写客户满意度调查表发放等

撤展结束后第一日确认主办、工程结算单;企划监审部对各部门服务考核。

找帮办给您提供了一份2015年全年的展会计划,有具体的展会名称,展会场馆,展会起始时间,主办单位,及详细介绍,希望给您帮助。

参加餐饮展会需要怎么做

1

饭桌上的大汗淋漓,

比任何时候的都过瘾。

夏日火锅,给五脏六腑来一次桑拿浴。

2

有点苦就对了,

这样的生活才正宗,

黑巧克力,微苦却对身体有益。

3

每次看见蒸饺的时候,

肚子总会主动打招呼。

嫩皮多汁,每一口都是肉体间的交融。

展会会议的餐饮服务内容包括哪些

2021中国国际食品餐饮博览会于9月10日至12日在长沙国际会展中心举办。

本届博览会以“促进消费,创新发展”为主题,展会规模达80000平方米,共5个展馆,参展企业约1800家,由专业板块、综合板块及活动板块3大板块组成。根据专业展区划分,设置了会议论坛、技能赛事、洽谈对接等30余场同期活动。

展会会议的餐饮服务内容包括什么

1、特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2、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3、中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4、小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人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馆。

扩展资料:

不同种类的餐厅具有不同的功能。

1、多功能餐厅。餐厅中面积最大,设备设施最齐全的大型厅堂。既可作大型餐宴、酒宴、茶会的场所,又可用作大型国际会议、大型展销会、节日活动的场所。

2、宴会厅。供中餐宴会、西餐宴会用厅。

3、风味餐厅。为客人提供不同的特色菜肴、海鲜、烧烤及火锅等的餐厅。

4、风味小吃餐厅。提供各地糕点、小吃等风味食品为主的餐厅。

5、零点餐厅。为散客提供适合个人口味随意性点菜或小吃的餐厅。

6、歌舞餐厅。既供应中西餐、酒水、小食品,又提供音乐欣赏、伴唱、跳舞活动的场所。

7、西餐厅。以供应美式、法式或俄式餐为主的餐厅。

8、扒房。为高消费水准的客人提供扒烤类食品和名酒的餐厅。

9、自助餐厅。食品分类放置,客人凭券入厅后可自由选食;也有客人入厅后自由选食,然后按价付款的自助餐厅。食品不得带出餐厅。

10、咖啡厅。以供应饮料、咖啡为主,兼供小吃及西餐、快餐的餐厅。

11、另外还有花园餐厅、旋转餐厅、快餐厅和团体餐厅等。

根据形式可分为独立式餐厅和共用式餐厅

1、独立式就是单独的一个空间。一般认为这是最理想的格局,便捷卫生、安静舒适,功能完善。一般大一点的住宅都可以选择这样的布局。

2、共用式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餐厅与厨房共用;一种是餐厅与客厅共用。选择什么样的形式要根据房屋的空间结构。

以中国人的烹调习惯,厨房内的油烟和湿气很重,所以选择餐厨共用的情况不太适合。但是许多小户型的房屋,受到空间的局限,年轻人不喜欢在家做饭,越来越多的人也开始选择餐厨共用的形式,在节省空间上是最好的办法。

餐饮属于展览的哪项服务

会展产品的核心是服务,具有明显的综合性、无形性、不可分割性、不可储存性、异质性。

(1)综合性。会展产品的综合性,首先表现在它是各种会议和展览设施、交通设施、住宿餐饮设施、娱乐设施以及各项服务组成的混合性产品;其次表现在为会展业提供服务产品的部门和行业的涉及面广,包括商业部门、交通运输部门、餐饮业、娱乐业、游览景点、旅行社业、银行、海关、邮电等众多部门和行业。

(2)无形性。会展产品具有无形性,企业无法直观地展现产品的外型、内部构成以及使用价值,加大了企业与其潜在消费者进行有效沟通的难度;会展产品的消费者在购买之前既无法看到,也不能试用,无法预计其消费效果,不能预计其成本和效益,加大了他们的购买风险。会展消费者购买决策的依据是购买的的附加服务、相关群体的口碑宣传、大众媒体宣传以及相关物品的外在表现,因此,.会展广告策划与制作要结合会展产品的特点,做好会展的广告宣传工作,以增强消费者的购买信心。

(3)不可分割性。会展服务是生产与消费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进行的,会展服务活动、服务人员、参展商、观众或参加会议的人员等结合在一起,他们之间的协调配合是提高会展产品质量的重要条件,而会展产品的即时生产和即时消费受一些客观条件、相关单位的协作程度、服务人员和参加人员的生理以及心理等方面的因素影响,即时生产和即时消费的产品质量易变,具有不稳定性,从而加大了参加展会人员的消费风险。因此,会展广告的目的就是排除消费者的消费顾虑,提高会展企业的声誉。

(4)不可储存性。会展服务的生产与消费是同一的,它具有不可储存性。会展企业所提供的服务是即时性消费的,如果参加展会的人员多。可能会出现供不应求的局面,会展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也有可能因为设备、人员等方面的不足而出现速度、质量等方面的缺陷;相反,如果参加展会的人员少,市场就会供过于求,使部分展位不能出租,从而使会展企业的利润减少,甚至出现亏损的现象。

(5)异质性。会展产品的核心部分是服务,而服务产品的质量评价往往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对于大多数具有不同社会文化背景和兴趣爱好的参展者而言,个性化很强的针对性服务更能满足其需求,因此,会展产品具有异质性的特点。会展广告策划与制作过程中要考虑到会展的异质性,在宣传的过程中要突出不同会展的产品特点。

展会餐饮管理内容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八条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一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四十二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四十三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第四十七条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条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四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餐饮会展是什么东西

是一所建立的会展场馆为基础的,加之商业服务设施餐饮、住宿、旅游等构成的大型交易场所。 会展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举办各类大型产品博览会、展销会、大型庆典活动;国际性大型会议、政府高层会议、重要论坛、记者招待会、文化娱乐活动、影视放映等,是一座集展览、博览、会议、商贸、休闲、游览于一体的现代化场馆。

餐饮展会时间

广交会2021年展会排期表:

包装工业展览会展会时间:2021年3月4日-6日

展会地点:广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A区)

主办单位:雅式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2021太阳能光伏展

展会名称:2021世界太阳能光伏产业博览会(原第13届广州国际太阳能光伏展)

展会时间:2021年8月16日-18日

展会地点:广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

主办单位:广东省太阳能协会、广东省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协会、广东省粤港澳经贸合作促进会、顺德中山大学太阳能研究院、广东鸿威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

承办单位:广东鸿威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

展会面积:60,000平方米

广州展会2021年时间表

展会名称 展会主题 开展时间 展会地点

2021第47届中国(广州)国际家具博览会 家装/家具 2021/03/18 广交会展馆、广州保利世贸展馆

2021中国(广州)国际建筑装饰博览会 家装建材 2021/07/08 广交会展馆、广州保利世贸展馆

2021中国特许加盟展(广州站) 创业加盟 2021/11/26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琶洲馆)

2021中国广州电子消费品及家电品牌展 消费电子 2021/09/16 广州保利世贸展览馆

2021中国国际食品、肉类及水产品展览会 食品饮料 2021/09/15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琶洲馆)

2021世界太阳能光伏产业博览会(原第十三届广州国际太阳能光伏展) 能源矿产 2021/08/16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琶洲馆)

2021亚洲电力电工暨智能电网展览会 电子电力 2021/07/21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琶洲馆)

2021中国(广州)国际汽车技术展览会 汽摩配件 2021/05/25 广州保利世贸展览馆

2021中国(广州)酒店餐饮业博览会暨餐饮食材、水产冻品、肉类食品展览会 食品饮料 2021/05/21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琶洲馆)

第十二届中国(广州)火锅食材用品展 食品饮料 2021/05/21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琶洲馆)

2021中国(广州)国际餐饮品牌投资与区域合作展 食品饮料 2021/05/21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琶洲馆)

2021中国(广州)海鲜水产展 食品饮料 2021/05/21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琶洲馆)

2021第十三届中国(广州)国际集成住宅产业博览会暨建筑工业化产品与设备展 房产家居 2021/05/10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琶洲馆)

第23届广州国际阀门管业及流体设备展览会 建材五金 2021/05/10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琶洲馆)

2021第十届广州(国际)演艺设备、智能声光产品技术展览会 音响乐器 2021/05/08 广州保利世贸展览馆

第五十一届广州编织品、礼品及家居装饰品展览会 礼品玩具 2021/04/21 南丰国际会展中心

2021广州国际数码印刷、图文快印展览会 印刷包装 2021/04/09 广州国际采购中心展览馆

2021广州国际个性化打印展暨第6届广州国际热转印展览会 打印/印刷 2021/04/09 广州国际采购中心展览馆

2021广州第四届复合材料及制品展览会 建材五金 2021/04/08 南丰国际会展中心

第十届中国(广州)衣柜展览会 房产家居 2021/03/26 广州保利世贸展览馆

2021第十七届广州(国际)车用空调及冷藏技术展览会 汽摩配件 2021/03/11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琶洲馆)

2021中国国际包装工业展 印刷包装 2021/03/04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琶洲馆)

2021第二十七届华南国际印刷工业展览会 印刷包装 2021/03/04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琶洲馆)

2021第四十一届广州特许连锁加盟展览会 创业加盟 2021/03/04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琶洲馆)

2021第二十四届广州国际广告标识及LED展 广告媒体 2021/02/27 广州保利世贸展览馆

2021广州国际旅游展览会 旅游行业 2021/02/25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琶洲馆)

第十九届广州国际汽车展览会 汽车工业 2021/11/19 中国进出口交易会琵琶展馆A

展会餐饮安排

2021上海庭院与花园园艺展

开展时间:2021-1-5至2021-1-7

地点:上海世博展览馆

2021第31届中国华东进出口商品交易会

开展时间:2021-3-1至2021-3-4

地点: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2021SIA上海智能工厂展

开展时间:2021-3-3至2021-3-6

地点:国家会展中心

2021年上海国际福利礼品及健康食品展览会

开展时间:2021-3-4至2021-3-6

地点: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2021第十九届上海智能工厂展暨工业自动化及机器人展览会

开展时间:2021-3-4至2021-3-6

地点:上海国家会展中心

2021年CME中国机床展

开展时间:2021-3-4至2021-3-6

地点:上海国家会展中心

2021年上海广告展会

开展时间:2021-3-9至2021-3-12

地点:上海虹桥国家会展中心

CHINA FOOD 2021 上海国际餐饮美食加盟展

开展时间:2021-3-10至2020-3-12

地点: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CCF2021上海国际厨卫及餐厅用品展览会

开展时间:2021-3-10至2021-3-12

地点: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浦东新区)

CHINA FOOD 2021上海餐饮加盟展

开展时间:2021-3-10至2021-3-12

地点:上海新国际展览中心

CCF 2021上海国际日用百货商品(春季)博览会

开展时间:2021-3-10至2021-3-12

地点: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2021上海国际健康食品及地方特产展览会

开展时间:2021-3-10至2021-3-12

地点: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第七届中国(上海)国际学前教育博览会

开展时间:2021-3-11至2021-3-13

地点:上海世博展览馆

2021AWE上海家电展

开展时间:2021-3-11至2021-3-14

地点:上海新国际展览中心

2021第二届全国卫生产业博览会

开展时间:2021-3-11至2021-3-14

地点:上海世博展览馆

第十一届中国热泵、热水、采暖干燥及特种应用展

开展时间:2021-3-15至2021-3-17

地点:上海光大会展中心

2021上海热泵热水及特种热泵展览会

开展时间:2021-3-15至2021-3-17

地点:上海光大展览中心

2021FIBOCHINA上海国际健身与健康生活方式展览会

开展时间:2021-3-21至2021-3-23

地点:上海世博展览馆

2021HD+ Asia亚洲家居装饰展览会

开展时间:2021-3-24至2021-3-26

地点: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2021年中国国际建筑贸易博览会(中国建博会-上海)

开展时间:2021-3-24至2021-3-26

地点:上海国家会展中心

2021上海国际咖啡与茶饮博览会

开展时间:2021-3-29至2021-4-1

地点:国家会展中心(上海)(青浦区)

2021上海高端食品与饮料展览会

开展时间:2021-3-29至2021-4-1

地点:国家会展中心(上海)(青浦区)

2021第21届上海国际清洁技术与设备博览会

开展时间:2021-3-30至2021-4-2

地点: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CVS2021中国上海(国际)智慧零售及自助服务展览会

开展时间:2021-3-30至2021-4-2

地点: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2021年CCE上海国际清洁技术设备博览会

开展时间:2021-3-30至2021-4-2

地点: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2021第35届中国国际五金博览会

开展时间:2021-3-31至2021-4-1

地点:国家会展中心(上海)

2021上海国际房车露营展览会

开展时间:2021-4-1至2021-4-3

地点:世博展览馆(浦东新区)

2021上海国际体育用品展

开展时间:2021-4-1至2021-4-3

地点:上海世博展览馆

IWF 2021第八届中国(上海)功能性健康食品及原料展

开展时间:2021-4-6至2021-4-8

地点: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SIE2021中国民办学校发展及建设展

开展时间:2021-4-9至2021-4-11

地点:上海世博展览馆

第七届中国国际芳香产业展览会

开展时间:2021-4-9至2021-4-11

地点:上海跨国采购会展中心

2021第七届中国国际芳香产业展览会

开展时间:2021-4-9至2021-4-11

地点:上海跨国采购会展中心

2021上海国际人工智能产业博览会

开展时间:2021-4-14至2021-4-16

地点: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2021年中国劳动保护用品交易会

开展时间:2021-4-14至2021-4-16

地点: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2021中国劳动保护用品交易会

开展时间:2021-4-14至2021-4-16

地点: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2021上海国际情趣生活及健康产业博览会

开展时间:2021-4-16至2021-4-18

地点:上海跨国采购会展中心

2021第二十二届中国环博会(上海)

开展时间:2021-4-20至2021-4-22

地点: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2021年上海环博会

开展时间:2021-4-20至2021-4-22

地点: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2021华东中小企业外贸工厂展暨自有品牌商品展览会

开展时间:2021-4-22至2021-4-23

地点:上海光大会展中心

2021第八届上海国际私人健康管理及医疗定制服务展览会

开展时间:2021-4-23至2021-4-25

地点:上海展览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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