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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风险控制(展会风险应对措施)

2022-10-20 08:05

展会风险应对措施

内生型会展风险定义:内生型风险,也称之为企业风险,是指由于会展企业内部管理不善在经营中面临的风险。这意味着如果会展企业经营得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这类风险。常见的内生型风险包括以下三类。

1)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是指因举办方企业经营方面的原因给所举办的会展活动带来的不确定性。常见的经营风险有展会定位不当、主办方招展不力、招商不顺、宣传推广效果不佳、人力资源及人员结构不合理、展会出现新的竞争者、展会现场的饮食卫生出现问题等问题。经营风险一旦出现,很容易给相关会展企业的声誉造成伤害。然而与外生型风险不同,经营风险是可以抗拒的。如果会展活动的举办方企业能够提前做好预防工作,很多经营风险都是可以控制和消除的。

2)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包括举债筹措资金给会展企业的财务带来的不确定性,以及会展活动举办方企业资金投入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如果举办会展活动的资金是企业举债筹措来的,息税前资金利润率和借人资金利息率之差可能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会使会展活动举办方企业自有资金的利润率变化无常。另外,会展活动举办方企业在筹备展会期间投入的资金能否按期收回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3)合作风险

合作风险指的是各个会展企业之问、会展企业与展馆之间、会展企业与会展各服务商和各营销中介之间在合作条件、合作目标和合作事务各环节上可能出现的不协调、不一致和其他的不确定性。合作风险的出现不仅会影响各会展企业、机构、会展服务商和会展营销中介之间的合作,而且还可能会给展会本身、展会服务及展会的展出效果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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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风险预测及应对措施

会议安全问题主要有:

1)自然灾害问题

对于会议活动来讲,气候的不确定性的影响是无法避免的,因气候因素带来的自然灾害问题也是时有发生,给会议相关者造成了巨大损失。无论会议活动是在室内还是在室外进行,天气的变化都会影响活动的效果和气氛。特别是当展会活动安排在室外进行时,遭遇台风、地震、暴雨等自然灾害所带来的破坏和损失不堪设想。

2)公共卫生问题

会议一般是在一个临时的时间、特定的场所举办,会议活动涉及内容十分繁杂,会议人群也多样,公共群体性安全卫生问题难免产生。常见的会议公共卫生问题有:

①传染疾病。会议场所集聚了大量人流,一旦会议人群中有携带类似禽流感、H1N1等传染疾病,在密集人群中传播迅速,将对整个与会人群造成影响。因此,与会人员不幸患上严重的饮食方面的疾病或者是高度传染的疾病,对这类突发事件的策划至关重要。会议主办方要确保与专业健康专家保持紧密联系,以便在突发疾病时及时求助。

②食物中毒。从众多的会议安全事故案例来看,食物中毒事件屡见不鲜。例如,1996年9月,第30届国际地质大会,因送餐盒饭污染致病性蜡样腰芽孢菌,导致80人中毒。会议的食物更多的是通过供应商提供,食物中毒体现出会议的饮食供应问题很多,供应的食品令会议主办方难以满意。食物评估的数据需要提供供应时间、质量以及其他方面的信息,要对食物供应商及供应过程进行全程的监督和安全管控。

③与会人员突病情况。与会人员突发疾病,一方面可能来自五湖四海,一时难以适应会议举办地的环境,造成水土不服情况,导致突发疾病;另一方面可能与参会人员自身的身体体质有关;此外,可能还与会议举办场所的特定空间有关系,会议场所人群密集,难免不发生晕倒等现象。会议安全管理部门要配备应急药品及相关物品,以便在与会人员突发疾病时能够派上用场,重病者要及时送往医院。

3)盗窃安全问题

会议活动为了追求尽可能好的效果,一般都会尽量选择人流比较集中的场所,与此相伴,这些场所往往也会混入一些社会闲杂人员,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会议过程中的盗窃事故时有发生。2005年,海峡两岸名优产品博览会开张首日,某江苏参展商由于随意摆放自己的笔记本电脑而导致被盗。2011年6月22日,福州海峡国际会展中心,警民合围抓获一个专门流窜全国各大展会行窃的盗窃团伙。

4)设施设备问题

当前,会议举办离不开现代的设施设备的支撑和辅助。会议举办过程中也时常遇到各种设施设备问题,设施设备故障也给会议的正常运行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常见的设施设备问题有:一是会场预订遇到高峰期,或应该在会议之前完成的整修工程延迟完成,会议无法如期进行;二是会议期间多媒体演示设备、同声传译设备、声光电组合装饰设备等故障,导致会议临时性中断;三是会议场所因线路载荷能力有限、线路短路等原因造成的停电现象。上述内容都是会议举办过程中常见的设施设备问题。

5)火灾事件问题

会议场所内部和外部的电路复杂,稍有疏忽就会引起火灾;会议期间的某些参会者将尚未完全熄灭的烟头丢弃,加上展台搭建用的材料很多是易燃材料,很容易使火势蔓延;更可怕的是火灾发生后会引起人们恐慌,匆忙向出口逃散,往往给救火工作造成阻碍。此外,由于恐慌的人群所造成的人员伤害更是无法估量的。会议火灾安全隐患众多,线路的老化隐患可以排除,但是在其他的难以完全排除的情况下,需要与会人员提升安全应急处置的能力,提升应急救援能力。例如,学会使用会场周围消防器械和消防设施,在遇到较大火情时,及时启动消防、交警、治安、医疗联动机制,火灾发生时要及时、快速疏导与会人员有序离开会场。

6)其他意外安全问题

会议活动涉及不同层面、不同内容,影响因素繁杂,给会议安全管理带来难题。除了上述安全问题之外,会议活动还将突遇以下意外安全问题:

①关键人物缺席,与会人员发泄不满。一些会议活动往往希望能够邀请一些重要的政界要员、商界大亨、文体明星等参加,提高展会的知名度和轰动效应。其实,这也为展会活动增加了一种风险,如果出现失误,关键的与会嘉宾未出席,而且关键发言人是位国际知名人物,他的发言还是整个会议活动的核心,那么与会人员一定会相当失望,而且很可能对会议发泄不满,或将使局面变得难以控制,甚至会彻底毁掉会议活动。

②捣乱滋事情况。在会议过程中,某些代表言行不当,若发生这种事情,可能会使与会人员产生不满情绪,严重的将产生捣乱滋事事件。另外,会议集聚在特定的空间,与会人员的性格、情绪也不同,不恰当的表现也可能会激怒与会人员,尤其涉及政治问题、国家安全问题的会议。

③资料、礼品安全问题。会议报道期间,会议主办方会给每位与会人员发放会议资料、礼品等,但会议主办方发放的资料和礼品基本相同,使用统一的资料袋,这样与会人员参会期间就容易误拿、拿错自己资料袋,一旦与会人员在资料袋中还装有私人的物品时,往往会给与会人员造成财产损失,同时也会带来尴尬。

④规模的不确定性。组织一场展会活动,参加人数的多少直接影响着展会的成功与否,同时,人数的多少又会涉及礼品数量、场所容量、交通工具、床位、餐位预订等一系列问题。尽管组织者事前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对参会人员进行了反复的估计和可能的确认,仍然无法保证确切的参加人数。

展会风险防范

会展风险管理是指会展活动管理人员对可能导致损失的项目不确定性进行预测、识别、分析、评估和有效地处置,以最低成本为会展的顺利完成提供最大的安全保障的科学管理方法。

  会展风险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指政治风险与经济风险。非系统性风险包括经营风险、财务风险以及合作风险。

  会展风险可能存在的原因有:展会定位不当,主办方招展不力,招商不顺,展会宣传推广效果不佳,人力资源及人员结构不适合,展会出现新的竞争者,展会管理不善,参展商因对展会不满而“罢展”等。

  由于会展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行业,每次会展的筹备时间长,但举办时间相对来说都较短,因此在筹备初期风险症状往往表现得不太明显,但随着会展筹备工作的不断进行,会展风险及发现风险的可能性也不增加;简单展会或重复率较高的展会风险程度比较低,而复杂性强的展会或举办次数较少的展会风险程度就比较高。

展会风险应对措施怎么写

一、落实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

切实压实“四方责任”,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把底线思维贯穿战“疫”始终。商场超市、农贸(批发)市场、酒店宾馆、民宿休闲、餐饮服务、宗教场所、养老机构、旅游景区、文体娱乐等场所和机场、汽车站、火车站、地铁站等交通枢纽要严格落实测温、扫码亮码、戴口罩、日常清洁、通风消毒、保持社交距离、减少人员集聚等措施,强化工作人员健康监测和个人防护。

二、严防境外疫情输入风险

按照国家、省、市要求落实境外疫情输入防控政策,严格入境人员全流程闭环管理,做到从入境检疫、受控转运、核酸检测、隔离观察、居家健康监测全流程闭环无缝衔接,坚决杜绝入境人员脱管、漏管。切实加强隔离场所监管,落实环境消杀、垃圾污水处置、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严防隔离场所内感染发生。

三、严格高风险人员排查管理

密切关注全国各地疫情形势,及时动态掌握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情况,充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和基层网格化管理模式,依法依规落实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返)蓉人员、红黄码人员、外省口岸入境人员排查,精准科学落实健康监测、核酸检测、隔离观察等健康管理服务措施,坚决做到“应排尽排、应检尽检、应管尽管”。

四、加强医疗机构院感防控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院感防控工作制度,全面落实预检分诊和首诊负责制,规范发热、呼吸道症状等患者接诊、筛查、留观、转诊工作流程。要加强发热门诊管理,规范“三区两通道”设置。定点医院要强化隔离病区管理,确保人流、物流、空气流三分开,严防交叉感染。要进一步加强医务人员院感防控知识全员培训,切实增强医务人员院感防控意识和敏感性。

五、强化常态化监测预警

强化疫情多点监测预警,按照《成都市新冠肺炎检测技术方案(2021年版)》要求,坚持“人、物、环境”同监测,根据疫情形势,增加高风险岗位人员、物品和环境监测内容和频次。同时,加强常态化监测质量控制与结果应用,确保疫情防控“四早”措施落实落地。要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哨点”“探头”作用,提高从业人员的防病意识,一旦发现发热、呼吸道症状患者,引导其到发热门诊及时就诊。

六、加强重点行业疫情防控

坚持“管行业就要管疫情防控”,严格落实落细各行业疫情防控措施。特别是建筑业、旅游业、餐饮业等用工量大、人员流动性强的行业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要加强季节性、临时性用工人员健康监测,主动询问其旅居史。各级各类学校要做好开学准备,学校疫情防控条件达不到疫情防控要求、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有效应急预案和演练落实不到位的不能返校;严格落实师生员工开学前14天自我健康监测,对高风险师生员工按要求完成核酸检测、隔离等措施后方可返校,严防带病带风险返校。

七、落实会展活动防控措施

按照“谁举办、谁负责”原则,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落实扫码、测温、戴口罩等防控措施。会展举办方要控制参展参会人员密度,根据展会规模可采取预约登记、错峰参观等限流举措。展会主办方要建立人员信息库,做好入场人员体温检测和排查,入场人员须全程规范佩戴口罩,对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人员及时隔离排查处理。

八、落实人员招聘防控措施

加强对求职务工人员科学防护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其进一步增强防护意识,掌握防护知识,履行自我管理责任。要严把公共人力资源市场、人社服务窗口的入口健康检查关,落实招聘现场、服务大厅防控措施,加强现场人员疏导,确保防控到位。对新入职人员开展核酸检测,在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且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方可进入单位工作,并严格遵守各项防控要求。

九、扎实推进新冠病毒疫苗接种

坚决按照国家、省、市工作部署,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知情、同意、自愿”原则,确保“应接尽接”。要做好组织宣传发动,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协会引导作用和社区(村)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调动群众积极性和主动性。要严格落实疫苗全流程追溯要求,细化关键岗位管理和防范措施,确保疫苗接种安全、人员组织安全、接种信息安全,防止疫苗在流通过程中失控失管。要优化疫苗接种服务,加强“一老一小”疫苗接种服务保障,为他们提供人性化服务。

十、强化市民群众防控意识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宣传平台,强化疫情防控政策和个人防护知识宣传,努力提升市民群众防控意识、健康素养和疫苗接种意识。引导群众积极参与疫情防控,自觉遵守各项措施,坚持“防疫三件套”,即科学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和注意个人卫生。倡导非必要不出境、不前往国内有疫情的城市,如需前往,应做好个人防护和健康监测,少聚集、少流动,返蓉后及时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居住的酒店(宾馆)和工作单位报备,自觉接受健康管理服务。

展会风险应对措施有哪些

鉴于现时国内部分省、市、地区疫情转趋紧急,为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减少因人员聚集和流动导致的疫情传播风险。

展会主办方决定:原定于2021年12月16-18日召开的第二十一届世界制药原料中国展暨第十六届世界制药机械、包装设备与材料中国展将延期至2022年6月21-23日举办,展会地点不变(仍为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线下展会虽已延期,但2021年11月18日至2022年1月18日期间举办的CPhI & P-MEC 中国展“VEC线上展会”(vec.pharmasources.com)仍将照常进行,继续助力参展企业连接全 球买家,发挥品牌展会交流合作平台的作用。

展览会风险以及对策

不违法,加严监管的前提下,风险可控、操作可行。据此,制定详细的监管工作方案,为兰展开通绿色通道。

协助做好进境兰花随附介质许可证办理、审批单备案、展会现场检疫措施等;在入境查验环节集中调集局内检疫专家和技术骨干赴现场及时对入境兰花实施查验,尽可能缩短兰花放行时间、确保参展兰花的鲜活度。

入境查验-展期监管-返回前检测等一整套的监管措施,对场地、查验、巡查、检测鉴定等细节进行了梳理和完善,以保证参展兰花展毕后圆满返回。

展会风险防范措施

会,延期

关于2021中国国际复合材料工业技术展览会

延期至12月份举办的通知

尊敬的参展商、观众及各界同仁:

2021年8月3日,组委会向所有参展商紧急发送了展会可能延期的风险预警通知,此后上海又发现多起感染病例,经向上海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多次请示并与世博展览馆充分沟通,听取各方意见和谨慎考虑后,中国国际复合材料工业技术展览会组委会决定:

鉴于当前上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局势及严格的审批政策,为保障每一位参会者的生命健康和最广泛的利益,原定于2021年9月13日-15日在上海世博展览馆举办的2021中国国际复合材料工业技术展览会延期至2021年12月举办,具体日期另行通知

如何应对会展风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九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三条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管理任务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凭值勤证件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索取门票。

第十八条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九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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