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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展会(消防车展会)

2022-10-20 21:52

消防救援展会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党政机关举办节庆展会论坛活动的规范管理工作,结合中央和我市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中央和我市有关文件规定。严格落实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节庆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清组发〔2019〕1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严格控制规范管理节庆展会论坛活动实施细则(试行)》(渝委办发〔2013〕2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各级党政机关举办节庆展会论坛活动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二、加强对节庆展会论坛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规范化管理。各区县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工作制度和监管体制,细化举办的节庆展会论坛活动的职责分工、决策程序、资金使用、监督管理、领导干部出席要求等内容。

三、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举办节庆展会论坛活动数量。在市委市政府清理清单基础上,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原则上不再新增主办节庆展会论坛,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原有节庆展会论坛名称及主办单位的,应加强研究论证,细化完善展会方案,并履行申请报批程序。

四、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行政直接参与举办节庆展会论坛活动。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得以支持、协办、指导、赞助等方式参与节庆展会论坛活动。建立政府退出机制,对保留举办的会展活动,由培育期进入成熟期的,政府要逐步退出。市级党政机关退出主办的节庆展会论坛活动不得交由下级党政机关继续举办。

五、由多家党政机关共同主办的节庆展会论坛活动,要明确各主办单位的权利义务。由发起单位负责节庆展会论坛活动的申报、总结等工作,承担主办主体责任。

六、节庆展会论坛活动名称或主题涉及“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涉台、民族、宗教、军民融合等重要敏感事项,以及重大涉外事项的,发起单位应事先书面征得国务院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及相关主管部门同意。

七、严格执行申报审批时限要求。按照举办首届活动(含名称或主办单位有变化的)提前6个月,已经批准的活动再次举办的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批部门可不予受理。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会展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逾期不报的将责令暂停该地区该部门活动申报。

八、严格控制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领导干部)出席节庆展会论坛活动。出席活动人员须按组织规定请示并经批准后方可参加。市级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举办的节庆展会论坛活动,原则上不邀请市领导出席。确需邀请市领导出席的,举办单位应当提前1个月按归口分别报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批准。邀请重要外宾出席活动,应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出邀请。

九、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压实展会安全责任。要制定节庆展会论坛安全保障方案和应急预案,做好安全服务保障,加大对消防设施、展品、搭建材料等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加强人流管控和疏导,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切实防范化解展会活动重大风险。

十、严格落实精简务实办会办展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我市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有关规定,逐步减少财政资金投入,精简一般仪式性活动,加强接待费用支出管理,从严控制境内外政要及嘉宾邀请级别及规模,注重活动实效。举办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互相攀比、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二)未按规定履行程序,擅自“造节”“办展”“办论坛”。

(三)违规邀请领导干部出席以及领导干部违规出席活动。

(四)党政机关与企业联合主办。

(五)以举办活动为由向下级单位、企业和个人收费、摊派、拉赞助,转嫁费用。

(六)使用各级财政资金邀请各类名人明星。

(七)借举办活动发放礼金、礼品、贵重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八)以挂名主办活动为由变相收取费用。

(九)利用节庆展会论坛活动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

(十)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从严从紧规范党政机关举办节庆展会论坛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市委决策部署上来。要加强组织领导和舆论引导,严肃纪律规矩,注重总结梳理和宣传推广规范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营造氛围,促进工作。

消防车展会

眉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川办发〔2019〕7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组织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村(居)民社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市、县(区)、乡(镇)三级政府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组织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地区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市、县(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总责,组织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政府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指导,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街道办事处参照乡(镇)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居住地区)消防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六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强化火灾防控工作的责任机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单位各岗位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每年向上一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对下一级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评,并纳入目标绩效管理。建立消防安全议事协调机构,每季度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推动消防工作责任落实。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专业队伍、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消防训练基地、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消防战勤保障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统筹纳入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加快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促进城乡消防事业共同发展。

(四)每年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强化火灾预防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建立消防安全函告和约谈制度。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推进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等消防队伍建设,并做好营房、装备、经费等各项保障。完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职业保障体系。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资项目。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其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并按规定享受住房公积金、各项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其他优待政策。

(六)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及时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对参与辖区灭火救援任务的跨区域增援队伍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给予补偿。

(七)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八)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将“智慧消防”建设、消防安全培训、老旧小区消防设施和电气线路改造等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沿街铺面、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在住宅小区、劳动密集型企业、大型商场市场等推广建设电动车智能化充电系统。

(九)将消防工作纳入城市管理网格、综治等城市运行综合管理平台,明晰工作人员及消防工作职责,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十)将消防安全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存在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公布、惩处,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十一)制定地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导则,推动消防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应用,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设备以及技防、物防措施,提升消防工作科技水平。

(十二)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工作,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建设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十三)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乡镇政府消防工作主要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承担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围绕火灾预防,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八)协助开展火灾事故原因调查,组织或者协助做好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十条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主要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二)组织村(居)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细化火灾预防措施,并公布实施。

(三)指导、督促住宅区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合理安排消防安全投入。

(四)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组织扑救初期火灾。

(五)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消防水源、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六)组织村(居)民推选消防安全员,负责住宅区的日常消防安全监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七)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宣传家庭防火和应急逃生知识。

第三章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范标准、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建立与同级消防救援机构联勤联训联动机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部门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保障消防工作经费。按照职责分工对所属单位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定期研判消防安全形势,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治理,相关资料报本级政府消防安全议事协调机构备案。

(三)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制定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逃生演练和消防宣传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积极参与消防公益宣传。

(四)按要求组织排查、确定本部门所属单位及本行业、本系统中需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管理的单位名单和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条件的单位名单。

(五)建立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及时提供与消防工作相关的信息、数据。

(六)强化督导考核,将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作为评先评优、评级评星的重要依据。加强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在履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职责的同时,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事项,并抄送同级消防救援机构。

(一)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体育类场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监管;将消防知识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指导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督促、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对所属学校的消防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消防救援机构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协助封闭火灾现场,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在职责范围内对堵塞消防车通道、故意阻碍消防车辆出勤等违法行为依规进行处理。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消防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并保障消防车辆通行;将车辆火灾预防纳入交通安全宣传内容。协调公安机关高速交通管理部门为高速公路灭火救援行动提供帮助。

(三)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的行业消防安全。加强对社会消防公益组织、消防志愿队伍建设、独居老人保护等工作的扶持指导。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将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

(五)自然资源部门配合编制消防专项规划,依法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明确消防站用地,合理布局消防供水、消防车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按职权划分依法查处影响消防安全的违规搭建行为。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消防违法行为,依法移交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嫌消防领域的违法线索,依法将消防安全纳入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及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和施工安全内容;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加强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防范并做好住宅小区的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建立健全涉及老旧小区、棚户区、“城中村”区域中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保修缮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参与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内河流域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协助开展消防救援车辆装备人员物资跨区域运输工作。

(八)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文广旅行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文物收藏单位、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剧院(场)等公共文化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网络视听节目制作单位、文化艺术经营活动等文化市场主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星级旅游民宿、星级农家乐等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九)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审批或管理的行业消防安全,协助做好火灾事故人员伤亡统计工作。

(十)应急管理部门对主管的行业领域依法实施行政审批和安全生产监管,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

(十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整治消防产品市场秩序,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管,整治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问题。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订及修订工作;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二)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参与拟订消防专项规划,参与起草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分类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承担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十三)人防部门负责人防工程内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相关单位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督促检查行业消防工作,限期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和突出问题,逐级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宣传部门负责将消防安全纳入年度宣传教育重点工作。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印刷业消防安全管理;统筹指导重大消防事件舆情应对和新闻发布。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依法依规负责油气长输管线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牵头将企业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内容。

(三)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所管理的电子信息产品制造、重大技术装备、盐业等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在工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中,提升企业消防安全技防水平。

(四)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安全科技纳入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示范;负责对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基地的消防安全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五)民宗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六)司法行政部门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公共普法教育内容,督促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者、司法鉴定人、法律援助工作者为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机构依法负责所管理的强制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七)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依法依规做好消防救援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做好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消防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的经费保障。

(八)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负责农业生产消防安全工作,对农业园区、农村沼气项目、渔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管。

(九)商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商贸服务、商贸流通行业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牵头主办的展会活动期间消防应急预案。

(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烈士纪念设施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军休军供等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会同消防救援机构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十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消防安全相关制度措施。

(十三)粮食部门负责加强储备粮储存环节等消防安全管理。

(十四)信访部门负责转送、交办有关消防工作的来信、来电、来访,综合协调处理和指导全市有关消防工作的重要信访事项。

(十五)党校(行政学院)负责将消防安全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

第十四条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保险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管理保险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发挥参与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二)邮政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电力行业管理部门依法督促电力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提前24小时函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城市建成区停电计划。负责救援现场电力切断、保障等工作。

(四)燃气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等相关单位的主管部门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提前24小时函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城市建成区大面积停气、管道改造计划。负责救援现场燃气切断、保障等工作。

(五)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积极配合做好火灾及抢险救援现场的通信保障工作;督促运营商确保“119”调度专线畅通。互联网信息部门负责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六)气象、水务、地震部门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消防救援部门。

(七)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有关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每半年将相关情况函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四章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申报办理消防行政许可,确保单位、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取得相应的消防行政许可。

(二)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负责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按岗定责,定人定岗,制定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规章制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各项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档案。

(三)定期开展消防工作自查自纠,每年对本单位消防工作情况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考核,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实,自查自纠报告和考核结果记入本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档案中。

(四)保障消防设施器材运行、维护保养、维修更换以及聘请相关人员、购买消防技术服务等所需资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五)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及时维修、更换损坏、失效的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完好有效。每年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至少一次全面检测,定期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六)单位、场所进行改扩建、装饰装修、改变使用性质前,应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建筑防火条件。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和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七)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相关记录记入消防安全档案。

(八)严格管理动用明火,电气焊、加热、烘烤等操作和大功率电器使用,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严格落实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九)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明确记录问题隐患,确定整改措施、期限、责任部门(人员)。隐患消除前,落实必要的防范措施。

(十)建立微型消防站和专(兼)职消防队伍,明确职责、分工和值班制度,按标准配备消防装备器材、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开展经常性训练、演练。

(十一)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培训教育记录记入消防安全档案。培养会查找火灾隐患,会使用灭火设施、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懂得逃生自救基本技能,具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能力的消防安全明白人。

(十二)协助开展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等工作,及时提供单位相关真实情况和资料。

(十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

(三)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建设快速处置初期火灾的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五)鼓励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七条 建筑物的业主、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建筑物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保障消防设施完好,疏散通道畅通,消防车通行不受影响,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被占用;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区域无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管理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消防设计审查、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五章责任落实、追究与容错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作为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将其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

各级政府消防安全议事协调机构应当在所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建立完善消防安全信息共享、违法行为通报移送、火灾隐患联合整治、灭火应急救援联动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协调解决消防工作突出矛盾和问题。

各级行业部门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工作档案,依法对本行业、本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依据。

上级人民政府每年12月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其结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对消防工作职责不落实的人民政府和单位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或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约谈,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消防工作经费保障不到位,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建设等任务推进缓慢、落实不力的、失职渎职的。

(二)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形势严峻、问题突出的。

(三)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时,未提供力量支持或协作配合,造成救援不力、重大事故的。

(四)其他应当约谈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对消防工作职责履职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予以问责:

(一)年度消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要求完成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的。

(三)依照本办法上一条之规定,一年内被约谈两次的。

(四)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有主管部门的,通报其主管部门。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火灾事故,经查实已经履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并全面落实了上级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或者免予追究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的责任。

中国国际消防安全及应急救援展览会

2022第三十届(重庆)医疗器械展

2022/3/4至2022/3/6

重庆南坪国际会展中心

2022重庆环卫、清洁设备及固废产业博览会

2022/3/17至2022/3/18

重庆国际博览中心

2022中国(重庆)国际太阳能光伏与储能产业博览会

2022/3/24至2022/3/26

重庆国际会展中心

2022第四届中国(重庆)长江经济带环保博览会

2022/3/29至2022/3/31

重庆国际博览中心

2022年第五届重庆雅融建筑及装饰材料博览会

2022/4/8至2022/4/10

重庆国际博览中心

2022第四届全球半导体产业(重庆)博览会

2022/4/26至2022/4/28

重庆国际博览中心

2022年第四届全球电子产业及生产技术(重庆)博览会

2022/4/26至2022/4/28

重庆国际博览中心

2022中国(重庆)国际洁净技术与设备展览会

2022/4/26至2022/4/28

重庆国际博览中心

2022年半导体产业(重庆)博览会

2022/4/26至2022/4/28

重庆国际博览中心

2022重庆国际汽车制造展览会

2022/4/26至2022/4/28

重庆国际博览中心

2022中国智能汽车技术展览会

2022/4/26至2022/4/28

重庆国际博览中心

2022中国智能汽车技术展

2022/4/26至2022/4/28

重庆国际博览中心

2022全球微波毫米波及射频技术重庆展览会

2022/4/26至2022/4/28

重庆国际博览中心

2022第10届重庆国际酒店用品及餐饮业博览会

2022/5/8至2022/5/10

重庆国际博览中心

2022年重庆清洁用品及设备展览会

2022/5/8至2022/5/10

重庆悦来国际博览中

2022年重庆智慧酒店展览会

2022/5/8至2022/5/10

重庆悦来国际博览中心

2022重庆酒店工程及设计展览会

2022/5/8至2022/5/10

重庆悦来国际博览中心

2022重庆餐饮设备及食材展览会

2022/5/8至2022/5/10

重庆悦来国际博览中心

2022重庆酒店用品及餐饮展览会

2022/5/8至2022/5/10

重庆悦来国际博览中心

2022第十届重庆国际火锅食材用品展览会

2022/5/8至2022/5/10

重庆国际博览中心

2022重庆立嘉国际智能装备展览会

2022/5/11至2022/5/14

重庆悦来国际博览中心

2022年中国(重庆)国际压力容器展览会

2022/5/11至2022/5/14

重庆国际博览中心

2022中国 (重庆)国际轴承及其装备展览会

2022/5/11至2022/5/14

重庆国际博览中心

2022重庆工业自动化展览会

2022/5/11至2022/5/14

重庆国际博览中心

2022第2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表面工程技术展览会

2022/5/11至2022/5/14

重庆国际博览中心

2022第23届立嘉国际智能装备展

2022/5/11至2022/5/14

重庆悦来

2022第六届西部国际屋面及建筑防水技术展览会

2022/5/26至2022/5/28

重庆国际博览中心

2022第11届中国(重庆)国际地坪及运动场地设施展...

2022/5/26至2022/5/28

重庆国际博览中心

2022第11届中国(重庆)智慧城市、社会公共安全产...

2022/6/9至2022/6/11

重庆国际会议展览中心

2022中国(重庆)消防安全与应急先进适用 产品和技...

2022/6/9至2022/6/11

重庆国际会议展览中心

2022第17届中国重庆橡塑工业展览会

2022/6/16至2022/6/18

重庆国际会展中心

2022中国重庆国际医疗器械展览会

2022/6/27至2022/6/29

重庆国际博览中心

2022重庆国际医用消毒感控展览会

2022/6/27至2022/6/29

重庆国际博览中心

2022重庆国际检验医学、输血试剂展览会

2022/6/27至2022/6/29

重庆国际博览中心

2022重庆装配自动化与工业机器人展

2022/7/31至2022/8/2

重庆国际博览中心

中国(重庆)智能工厂暨汽车制造与物流传动展

2022/7/31至2022/8/2

重庆国际博览中心

2022年中国(重庆)智能工厂暨工业装备展

2022/7/31至2022/8/2

重庆国际博览中心

2022年重庆国际工业装备制造业博览会

2022/7/31至2022/8/2

重庆国际博览中心

消防行业展会

答:5月1号到5月8号没有消防门展会。

第三届CNF南京国际消防展会,于2021年5月18号到5月20号在中国南京博览中心举办。

应急救援展会

2021年第二届国际电力产业(武汉)展览会

2021/6/24至2021/6/26

武汉·光谷科技会展中心

会展之窗2021中国(武汉)国际残疾人、老年人康复护理保健用...

2021/7/25至2021/7/27

武汉国际会展中心

会展之窗2021中国(武汉)国际生活用纸博览会

2021/7/25至2021/7/27

武汉国际会展中心

会展之窗2021第十三届中部(武汉)糖酒食品交易会

2021/8/13至2021/8/15

武汉国际会展中心

会展之窗2021卫生应急救援产业展览会

2021/8/20至2021/8/22

武汉文化博览中心

会展之窗2021第五届中国(中部)国际酒业博览会

2021/8/26至2021/8/28

武汉国际博览中心

会展之窗2021中国中部(湖北)国际食品博览会

2021/8/26至2021/8/28

武汉国际博览中心

会展之窗2021武汉国际养老产业博览会

2021/9/4至2021/9/6

武汉国际会展中心

会展之窗2021武汉国际大健康产业博览会

2021/9/4至2021/9/6

武汉国际会展中心

会展之窗2021第十届武汉国际机床展览会

2021/9/7至2021/9/10

武汉国际博览中心

会展之窗2021武汉国际轴承及轴承装备展览会

2021/9/7至2021/9/10

武汉国际博览中心

会展之窗2021第10届武汉国际机械机床展

2021/9/7至2021/9/10

汉阳国际博览中心

会展之窗2021第七届武汉国际电子商务暨“互联网+”产业博览...

2021/9/10至2021/9/12

武汉国际博览中心

会展之窗2021第三届长江经济带(武汉)水务科技博览会

2021/9/23至2021/9/25

武汉国际会展中心

会展之窗2021武汉国际成人保健及生殖健康博览会

2021/9/24至2021/9/26

武汉国际会展中心

会展之窗第103届中国(武汉)劳动保护用品交易会

2021/10/11至2021/10/13

武汉国际博览中心

会展之窗2021API87届医药原料药展/中间体展/包装设备...

2021/10/12至2021/10/14

武汉国际博览中心

会展之窗2021武汉药品原料辅料中间体展暨医药包装制药设备展...

2021/10/12至2021/10/14

武汉国际博览中心

会展之窗2021中部国际口腔展

2021/11/11至2021/11/11

武汉国际博览中心

会展之窗APW-2021中国(武汉)国际汽车制造及零部件博览...

2021/11/17至2021/11/19

武汉国际博览中心

会展之窗2021武汉国际工业装配及传输技术设备展览会

2021/11/25至2021/11/27

武汉国际博览中心

应急消防展会

展会名称:2022昆明新春购物博览会

展会时间:2022-01-14 至 2022-01-29

展会场馆:昆明国际会展中心

展会名称:2022第十五届昆明新春购物博览会(昆明年货节)

展会时间:2022-01-14 至 2022-01-29

展会场馆:昆明国际会展中心

展会名称:2022昆明迎春年货购物节(2022昆明年货节)

展会时间:2022-01-15 至 2022-01-29

展会场馆:云南省内

展会名称:2022昆明医疗器械展

展会时间:2022-04-01 至 2022-04-03

展会场馆:昆明国际会展中心

展会名称:2022年昆明美博会

展会时间:2022-06-23 至 2022-06-25

展会场馆:昆明国际会展中心

展会名称:2022年第16届昆明国际美博会

展会时间:2022-06-23 至 2022-06-25

展会场馆:昆明滇池国际会展中心

展会名称:2022昆明消防应急救援展览会

展会时间:2022-07-15 至 2022-07-17

展会场馆:昆明滇池国际会展中心

展会名称:2022第四届中国(昆明)东南亚·南亚消防安全暨应急救援装备展览会

展会时间:2022-07-15 至 2022-07-17

展会场馆:昆明滇池国际会展中心

展会名称:2022年第五届中国(昆明)南亚安博会

展会时间:2022-07-15 至 2022-07-17

展会场馆:昆明滇池国际会展中心

展会名称:2022第13届云南昆明定制家居及木工机械展览会

展会时间:2022-08-18 至 2022-08-20

展会场馆:昆明滇池国际会展中心

展会名称:2022第10届云南昆明城镇水务及水处理技术设备展览会

展会时间:2022-08-18 至 2022-08-20

展会场馆:昆明滇池国际会展中心

展会名称:2022第13届云南国际建筑及装饰材料博览会

展会时间:2022-08-18 至 2022-08-20

展会场馆:昆明滇池国际会展中心

展会名称:2022第13届云南昆明建筑节能及新型建材展览会

展会时间:2022-08-18 至 2022-08-20

展会场馆:昆明滇池国际会展中心

消防产品展览会

2021杭州展会时间安排:

地区:浙江 - 杭州 时间:2021年4月7日---4月9日垍頭條萊

2021IME文化用品智能制造及配套产业博览会條萊垍頭

地区:浙江 - 杭州 时间:2021年4月7日---4月9日頭條萊垍

2021中国华夏家博会(杭州)萊垍頭條

地区:浙江 - 杭州 时间:2021年4月17日---4月18日萊垍頭條

2021第28届浙江广告技术设备及标识标牌展览会垍頭條萊

地区:浙江 - 杭州 时间:2021年4月17日---4月19日萊垍頭條

2021第八十一届(春季)全国摩托车及配件展示交易会萊垍頭條

地区:浙江 - 杭州 时间:2021年4月28日---4月30日頭條萊垍

2021第四届中国国际茶叶博览会萊垍頭條

地区:浙江 - 杭州 时间:2021年5月21日---5月25日頭條萊垍

2021中国国际消防安全及应急救援(杭州)展览会垍頭條萊

地区:浙江 - 杭州 时间:2021年5月28日---5月30日萊垍頭條

2021第26届中国(杭州)国际纺织服装供应链博览会萊垍頭條

地区:浙江 - 杭州 时间:2021年6月17日---6月19日萊垍頭條

2021第四届国际中医药民族医药健康产业(杭州)博览会萊垍頭條

地区:浙江 - 杭州 时间:2021年6月18日---6月20日萊垍頭條

2021夏季中国(杭州)婚博会萊垍頭條

地区:浙江 - 杭州 时间:2021年6月26日---6月27日萊垍頭條

2021CEE杭州第八届跨境电商博览会暨全球新电商大会萊垍頭條

地区:浙江 - 杭州 时间:2021年7月29日---7月31日頭條萊垍

2021第八届杭州新零售微商电商博览会頭條萊垍

地区:浙江 - 杭州 时间:2021年7月29日---7月31日頭條萊垍

2021中国网红直播产品器材博览会頭條萊垍

地区:浙江 - 杭州 时间:2021年7月29日---7月31日萊垍頭條

2021杭州国际休闲食品及糖果零食博览会萊垍頭條

地区:浙江 - 杭州 时间:2021年7月29日---7月31日萊垍頭條

2021杭州网红食品及休闲零食博览会頭條萊垍

地区:浙江 - 杭州 时间:2021年7月29日---7月31日萊垍頭條

2021第八届杭州网红直播电商及短视频产业博览会頭條萊垍

地区:浙江 - 杭州 时间:2021年7月29日---7月31日條萊垍頭

2021中国(杭州) 绿色建筑建材博览会萊垍頭條

地区:浙江 - 杭州 时间:2021年8月20日---8月22日萊垍頭條

2021第十五届中国国际电池产品及原辅材料、零配件、机械设备展示交易会暨第五届中国(北京)国际电动车博览会垍頭條萊

地区:浙江 - 杭州 时间:2021年9月2日---9月4日萊垍頭條

2021第二十三届中国国际气体技术、设备与应用展览会萊垍頭條

地区:浙江 - 杭州 时间:2021年9月8日---9月10日萊垍頭條

2021年中国(国际)乳业技术博览会萊垍頭條

地区:浙江 - 杭州 时间:2021年9月10日---9月12日萊垍頭條

2021杭州国际针织品博览会暨杭州内衣供应链采购节萊垍頭條

地区:浙江 - 杭州 时间:2021年9月16日---9月18日頭條萊垍

2021中国国际空调通风暨制冷及冷链产业展览会(RACC)萊垍頭條

地区:浙江 - 杭州 时间:2021年10月22日---10月24日萊垍頭條

2021第2届浙江宠物展頭條萊垍

地区:浙江 - 杭州 时间:2021年11月20日---11月22日萊垍頭條

2021第二十五届杭州国际汽车后市场博览会條萊垍頭

地区:浙江 - 杭州 时间:2021年11月20日---11月22日萊垍頭條

消防设备展会

消防安全重于泰山,让我们铭记那些逝去的生命吧!真正的把消防安全放于心上,生命只有一次,有时转瞬即逝,面对生命的意外,我们总是手足无措,安全的警钟在我们心中长鸣。

生活中我们自以为是小事或是不经意,就会让你我成为一场悲剧的酿造者,小小的烟头随手一扔,森林、房屋化为灰尽,这一切酿造成多少悲剧,生命的逝去!

这时,出现了身穿橘色衣服的身影,他们为了保护森林,挽救生命财产,多少个日日夜夜奋斗在救灾一线!他们有的为此牺牲了自己的生命,正是我们可爱的消防员!

消防安全放在心,不仅是对自己的负责也是对家人朋友以及整个社会的负责!

珍爱生命,从消防安全开始,从小事做起,消防安全,从大家做起!让我们共建美丽家园!

消防救援展会图片

 

展览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规范本市展览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展览会的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

消防法律法规,上海市消防局制定了(上海市展览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市展览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展览会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

(上海市消防条例)

,确保展览会的安全,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消防安全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举办的室内各类展览、展销活动。

 

第六条(主办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主办方应当全面负责展览会期间的消防安全,并履行下例消防安全者职责:

 

(一)

 

在布展前至少

5

个工作日履行申报义务,提请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

 

 

 

 

检查;

 

(二)

 

在展会期间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展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参展商按

 

 

 

 

 

 

照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的布展方案搭建展台;

 

(三)

 

查验展馆消防实施,制定展会期间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疏散

预案并组织预演。

 

(四)

 

将参展商必须遵守的消防安全要求在布展前告知参展商;

 

(五)

 

负责查验布展电工、电焊工等特殊施工人员的有关上岗证件。

 

(六)

 

在展览会布展、开展之前对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七)

 

从进馆施工之时起,按

GBJ140-9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轨范》配置灭

          

火器材。

 

第七条(参展商的消防安全则任)

 

参展商应当遵守场馆方、主办方指定的消防安全制度、不损坏室内消防设施、不

占用消防通道,在布展、撤展过程中安全施工。

 

第八条(布展的布置)

 

(一)展位的布置不得影响展馆内消防实施的使用。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

严禁布展或存放物品;

 

(二)展位与墙壁之间的后通道应当不小于

60

厘米,并不得堆物,以便于维修检

查;

 

(三)成组布置的展位之间的通道宽度应当根据最高峰人流量进行计算得出,但

最少不小于

3

米的宽度;并应尽量保证环通,避免袋型走道的出现;

 

(四)展位的搭建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得低于

B1

级(难燃型)

,对于少量局部

使用的可燃材料应当进行防火处理,达到

B1

级要求之后方可使用;

 

(五)特殊装修(

18

平方以上)应当事先提供图纸,在申报消防安全检查时一并

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

临时展棚的搭建

临时性展览棚应采用经过国家检测、燃烧性能等级达到

B1

级或不燃的墙体搭设。

 

每座展览棚的面积不应大于

1200

平方米,棚与棚之间应留有

9

米的防火间距。

 

第十条(施工要求)

 

电锯、电刨、电焊、电割等施工作业一般在室外操作。确需在室内操作的应加强防

火安全,及时清理废料,严禁明火。

 

油漆、喷涂等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设立禁火区,落实防火措施;各种油漆、喷涂

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存放在展馆外的安全场所。

 

第十一条(用电要求)

 

电气线路的敷设、用电设备的安装等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安全技

 

术规定,并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1.

电气线路的敷设、用电设备的安装应由电工持证上岗作业

2.

电气线路的敷设应当架空固定布置,沿地铺设的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

 

3.

电气线路的布线应当采用护套绝缘导线,导线之间应用瓷夹连接,不得直接连

接。其余应严格按照《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95

)执行;

 

4.

灯具与可燃展品之间保持

50

厘米以上的灯距;

 

5.

霓虹灯广告应经申请同意之后方可使用,霓虹灯高压接头处应穿玻璃套管保;

 

6.

大功率用电设备的安装使用应经展馆核定,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方可使用。室

内展览不得使用大功率卤钨灯;

 

7.

不得使用电加热器具。

 

第十二条(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禁止下列违反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的行为:

 

1.

展馆内严禁展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展品可用易燃易爆的模

拟样品替代;

 

2.

展馆内严禁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布展、搭建过程中确需使用易燃易爆危险

品的,一般应在室外空地处施工使用;必须在场馆内使用的,应落实好消防安全

措施;

 

3.

汽车、摩托车等内燃机车或其它燃油设备展出时,不得维修、发动,油箱内不

应存油。

 

第十三条(其它消防安全要求)

 

展馆在搭建、布展、正式展出和撤展期间严禁烟火。搭建、布展期间应及时清理

可燃杂物展品的可燃包装材料不得存放在展馆内。

 

第十四条(参展人员数量的控制)

 

展览会对参观人员数量应当有所限制,

每天发售的参观券应当控制在每平方

2

人,

该面积应以展馆面积减除展位面积计。

 

第十五条(闭馆要求)

 

每天展览结束后应当进行检查,

在切断不必要的电源、

清除可燃杂物后方可闭馆。

闭馆后应当进行夜间防火巡查,

夜间防火巡查可由场馆方或主办方负责,

但应当在所

签订的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展品的存放)

 

展位不得作为临时仓库使用,堆放大量商品(展品)

 

第十七条(火灾处置)

 

发现火灾后应当保护好火灾现场。

 

第十八条(罚则)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按照《上海市消防条例》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3

5

29

 

 

 

 

上海国际消防与应急产业展览会

上海消防博物馆不需要预约的,只要你带好身份证,不要穿拖鞋,规则一点就可以进去

消防器材展会

展会的基本信息有以下几点。(1)有关展台的规定。高度限制:展览会对展架及展品都有限制规定,尤其对双层展台、楼梯、展台顶部向外延伸的结构等限制更严,限高往往不是禁止超高,如果办理有关手续并达到技术标准,有可能获准超高建展台、布置展品。开面限制:很多展览会禁止全封闭展台,如果展台封闭,展览会就失去展示作用,参观者就会有抱怨,但是展出者需要封闭办公室、谈判室、仓库等,因此,协调的办法一般是规定一定比例的面积朝外敞开。这个比例一般是70%,允许30%以下的面积封闭。

(2)有关展览用具的规定。展架展具材料的限制:在很多国家,展览会规定必须使用经防火处理的材料,限制使用塑料,限制危险化学品。电器的规定:绝大部分国家的展览会对电器都有严格的规定,所用电器的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当地规定和要求。

(3)有关人流的规定。走道限制:主要是对走道宽度的规定和限制,为保证人流的畅通,展览会规定走道宽度,禁止展出者的展台、道具、作品占用走道;电视、零售商品往往造成堵塞,因此也有相应的要求,比如电视不得面向走道,柜台必须离走道一定距离等。

(4)有关消防的规定。消防环境的规定:如果是大面积的展台,必须按展馆面积和预计的观众人数按比例设紧急通道或出口并设标志。消防器材的规定:必须配备消防器材。人员的规定:有些展览会要求展台指定消防负责人,并要求全体展台人员知道消防规定和紧急出口等。

(5)有关展品的规定和限制。主要是对异常展品包括超高、超重展品的规定。只要采取适当措施一般都可以解决。比如限高,只要展馆高度足够,就可以与展馆商量解决;超重展品可以使用地托,分散单位负荷。比较常见、难解决的问题是展馆卸货大门的尺寸,这是自然限制。超高超重展品一般需要先于其他展出者的展品进馆。如果遇有任何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尽早与展览会组织者或展馆所有者商量。这类展品对展览会通常有宣传价值,因此,组织者会愿意积极协助。有些展览会考虑安全,会限制操作机器。对于武器,一般都有专门的规定,且手续都很麻烦。

(6)有关环境的规定。音量限制:背景音乐由展览会组织者安排,展出者的声像设备的音量必须控制在不影响周围展出者的范围内。色彩限制:若展览会组织者想取得协调效果,往往会提出色彩要求。要求展出者使用某种基本色调或标题色调。展览会还可能会提出标题字型、大小,这方面的规定大多比较宽松。展出者只要遵守规定,并不干扰周围展台(比如噪音太大),展出者一般可以任意设计展台形状、摆置展品、使用颜色。

(7)有关劳工的规定。很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规定,展场劳工必须是工会注册工人。不允许展出者自己动手。比如在美国纽约,如果展出者拿起锤子想钉根钉子,当地工人就会夺下锤子阻止你干活。美国人剥夺你的“劳动权”,听起来很荒唐,但是却是事实,还必须遵守。

(8)有关手续的规定。展览会大多要求展出者将设计送审,并要求展出者施工前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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