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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8日上海医药展(2021年上海医疗展会)

2022-12-07 02:45

1. 2021年上海医疗展会

上海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报销根据病人年龄以及看病医院等级不同,分别为50%到75%不等。一般44岁以下的在职职工,超过门、急诊起付标准1500元,在一级医院就诊的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可报销65%,二级医院就诊的在职职工,医保可报销60%;三级医院就诊的在职职工,医保可报销50%。

1、门急诊:当自负金额超出1500元以后的费用报销比例:

44岁以下报销为:50%-65%

45岁至退休:60%-70%

2、住院或留院观察:超过起付线的费用可以由医疗保险按比例支付。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统筹支付85%,其他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

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附加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

2. 2021上海医疗器械展览会

上海世博会2021年还放假吗?上海2021年第四届世博会不会放假了,在2018年举行的世博会是放假的。后来二届上海世博会从来也就没有放假了,在青浦徐泾地区举行的世博会也没有影响到上海的交通和人民的正常生活。就是在国家会展交通有些堵车。

2021年世博会上海还放假吗?2021年上海世博会不会放假的。交通和生活正常运行。

3. 2021上海医疗展会时间表

2021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进博会)

  ◆ 进博会时间:

  2021年11月5日—11月10日

  ◆ 进博会地点:

  国家会展中心(上海)

  上海青浦区盈港东路168号 (南门)

  上海青浦区崧泽大道333号 (北门)

  上海青浦区涞港路111号 (东门)

  上海青浦区诸光路1888号 (西门) 

  第四届进博会将继续于2021年11月5-10日在上海如期线下举办。根据规划,企业商业展将延续食品及农产品、汽车、技术装备、消费品、医疗器械及医药保健、服务贸易六大展区设置,为全球企业提供绝佳的展览展示平台和共享中国市场的机遇。截至目前,已有数百家企业报名、签约参展第四届进博会。我们诚挚欢迎广大企业积极报名,继续关心和支持进博会,带动更多企业伙伴参加进博会,同进博会实现共同发展。

4. 上海展会2021年5月医疗器械展会

1、SNEC第15届(2021)国际太阳能产业及光伏工程(上海)展览会暨论坛 开展时间:6/3~6/

5 2、 第115届中国文化用品商品交易会开展时间:6/8~6/10 3、第22届中国国际润滑油品及应用技术展览会开展时间:6/9~6/11 4、2021中国(上海)国际养老/辅具及康复医疗博览会开展时间:6/9~6/11 5、消费者科技及创新展览会开展时间:6/9~6/11 6、中国(上海)国际园林景观产业贸易博览会开展时间:6/9~6/11 7、中国国际内部物流解决方案及流程管理展览会开展时间:6/16~6/18 8、亚洲物流双年展|亚洲生鲜配送展开展时间:6/16~6/18 9、2021第8届上海国际航空航天技术与设备展览会 |中国(上海)国际智慧机场建设与运营展览会开展时间:6/16~6/18 10、第25届北京~埃森焊接与切割展览会开展时间:6/16~6/19

5. 2021上海医疗设备展会

国家会展中心(上海)开馆时间周一至周日10:00一17:00。

AWE2021定于2021年3月23-25日在上海虹桥国家会展中心(NECC)举办。

2021上海展览会的排期供各位参考。

2021上海庭院与花园园艺展

开展时间:2021-1-5至2021-1-7

地点:上海世博展览馆

2021第31届中国华东进出口商品交易会

开展时间:2021-3-1至2021-3-4

地点: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2021SIA上海智能工厂展

开展时间:2021-3-3至2021-3-6

地点:国家会展中心

2021年上海国际福利礼品及健康食品展览会

开展时间:2021-3-4至2021-3-6

地点: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2021第十九届上海智能工厂展暨工业自动化及机器人展览会

开展时间:2021-3-4至2021-3-6

地点:上海国家会展中心

2021年CME中国机床展

开展时间:2021-3-4至2021-3-6

地点:上海国家会展中心

2021年上海广告展会

开展时间:2021-3-9至2021-3-12

地点:上海虹桥国家会展中心

CHINA FOOD 2021 上海国际餐饮美食加盟展

开展时间:2021-3-10至2020-3-12

地点: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CCF2021上海国际厨卫及餐厅用品展览会

开展时间:2021-3-10至2021-3-12

地点: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浦东新区)

CHINA FOOD 2021上海餐饮加盟展

开展时间:2021-3-10至2021-3-12

地点:上海新国际展览中心

CCF 2021上海国际日用百货商品(春季)博览会

开展时间:2021-3-10至2021-3-12

地点: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2021上海国际健康食品及地方特产展览会

开展时间:2021-3-10至2021-3-12

地点: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第七届中国(上海)国际学前教育博览会

开展时间:2021-3-11至2021-3-13

地点:上海世博展览馆

2021AWE上海家电展

开展时间:2021-3-11至2021-3-14

地点:上海新国际展览中心

2021第二届全国卫生产业博览会

开展时间:2021-3-11至2021-3-14

地点:上海世博展览馆

第十一届中国热泵、热水、采暖干燥及特种应用展

开展时间:2021-3-15至2021-3-17

地点:上海光大会展中心

2021上海热泵热水及特种热泵展览会

开展时间:2021-3-15至2021-3-17

地点:上海光大展览中心

2021FIBOCHINA上海国际健身与健康生活方式展览会

开展时间:2021-3-21至2021-3-23

地点:上海世博展览馆

2021HD+ Asia亚洲家居装饰展览会

开展时间:2021-3-24至2021-3-26

地点: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2021年中国国际建筑贸易博览会(中国建博会-上海)

开展时间:2021-3-24至2021-3-26

地点:上海国家会展中心

2021上海国际咖啡与茶饮博览会

开展时间:2021-3-29至2021-4-1

地点:国家会展中心(上海)(青浦区)

2021上海高端食品与饮料展览会

开展时间:2021-3-29至2021-4-1

地点:国家会展中心(上海)(青浦区)

2021第21届上海国际清洁技术与设备博览会

开展时间:2021-3-30至2021-4-2

地点: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CVS2021中国上海(国际)智慧零售及自助服务展览会

开展时间:2021-3-30至2021-4-2

地点: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2021年CCE上海国际清洁技术设备博览会

开展时间:2021-3-30至2021-4-2

地点: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2021第35届中国国际五金博览会

开展时间:2021-3-31至2021-4-1

地点:国家会展中心(上海)

2021上海国际房车露营展览会

开展时间:2021-4-1至2021-4-3

地点:世博展览馆(浦东新区)

2021上海国际体育用品展

开展时间:2021-4-1至2021-4-3

地点:上海世博展览馆

IWF 2021第八届中国(上海)功能性健康食品及原料展

开展时间:2021-4-6至2021-4-8

地点: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SIE2021中国民办学校发展及建设展

开展时间:2021-4-9至2021-4-11

地点:上海世博展览馆

第七届中国国际芳香产业展览会

开展时间:2021-4-9至2021-4-11

地点:上海跨国采购会展中心

2021第七届中国国际芳香产业展览会

开展时间:2021-4-9至2021-4-11

地点:上海跨国采购会展中心

2021上海国际人工智能产业博览会

开展时间:2021-4-14至2021-4-16

地点: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2021年中国劳动保护用品交易会

开展时间:2021-4-14至2021-4-16

地点: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2021中国劳动保护用品交易会

开展时间:2021-4-14至2021-4-16

地点: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2021上海国际情趣生活及健康产业博览会

开展时间:2021-4-16至2021-4-18

地点:上海跨国采购会展中心

2021第二十二届中国环博会(上海)

开展2021上海展览会的排期供各位参考。

2021上海庭院与花园园艺展

开展时间:2021-1-5至2021-1-7

地点:上海世博展览馆

2021第31届中国华东进出口商品交易会

开展时间:2021-3-1至2021-3-4

地点: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2021SIA上海智能工厂展

开展时间:2021-3-3至2021-3-6

地点:国家会展中心

2021年上海国际福利礼品及健康食品展览会

开展时间:2021-3-4至2021-3-6

地点: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2021第十九届上海智能工厂展暨工业自动化及机器人展览会

开展时间:2021-3-4至2021-3-6

地点:上海国家会展中心

2021年CME中国机床展

开展时间:2021-3-4至2021-3-6

地点:上海国家会展中心

2021年上海广告展会

开展时间:2021-3-9至2021-3-12

地点:上海虹桥国家会展中心

CHINA FOOD 2021 上海国际餐饮美食加盟展

开展时间:2021-3-10至2020-3-12

地点: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CCF2021上海国际厨卫及餐厅用品展览会

开展时间:2021-3-10至2021-3-12

地点: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浦东新区)

CHINA FOOD 2021上海餐饮加盟展

开展时间:2021-3-10至2021-3-12

地点:上海新国际展览中心

CCF 2021上海国际日用百货商品(春季)博览会

开展时间:2021-3-10至2021-3-12

地点: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2021上海国际健康食品及地方特产展览会

开展时间:2021-3-10至2021-3-12

地点: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第七届中国(上海)国际学前教育博览会

开展时间:2021-3-11至2021-3-13

地点:上海世博展览馆

2021AWE上海家电展

开展时间:2021-3-11至2021-3-14

地点:上海新国际展览中心

2021第二届全国卫生产业博览会

开展时间:2021-3-11至2021-3-14

地点:上海世博展览馆

第十一届中国热泵、热水、采暖干燥及特种应用展

开展时间:2021-3-15至2021-3-17

地点:上海光大会展中心

2021上海热泵热水及特种热泵展览会

开展时间:2021-3-15至2021-3-17

地点:上海光大展览中心

2021FIBOCHINA上海国际健身与健康生活方式展览会

开展时间:2021-3-21至2021-3-23

地点:上海世博展览馆

2021HD+ Asia亚洲家居装饰展览会

开展时间:2021-3-24至2021-3-26

地点: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2021年中国国际建筑贸易博览会(中国建博会-上海)

开展时间:2021-3-24至2021-3-26

地点:上海国家会展中心

2021上海国际咖啡与茶饮博览会

开展时间:2021-3-29至2021-4-1

地点:国家会展中心(上海)(青浦区)

2021上海高端食品与饮料展览会

开展时间:2021-3-29至2021-4-1

地点:国家会展中心(上海)(青浦区)

2021第21届上海国际清洁技术与设备博览会

开展时间:2021-3-30至2021-4-2

地点: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CVS2021中国上海(国际)智慧零售及自助服务展览会

开展时间:2021-3-30至2021-4-2

地点: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2021年CCE上海国际清洁技术设备博览会

开展时间:2021-3-30至2021-4-2

地点: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2021第35届中国国际五金博览会

开展时间:2021-3-31至2021-4-1

地点:国家会展中心(上海)

2021上海国际房车露营展览会

开展时间:2021-4-1至2021-4-3

地点:世博展览馆(浦东新区)

2021上海国际体育用品展

开展时间:2021-4-1至2021-4-3

地点:上海世博展览馆

IWF 2021第八届中国(上海)功能性健康食品及原料展

开展时间:2021-4-6至2021-4-8

地点: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SIE2021中国民办学校发展及建设展

开展时间:2021-4-9至2021-4-11

地点:上海世博展览馆

第七届中国国际芳香产业展览会

开展时间:2021-4-9至2021-4-11

地点:上海跨国采购会展中心

2021第七届中国国际芳香产业展览会

开展时间:2021-4-9至2021-4-11

地点:上海跨国采购会展中心

2021上海国际人工智能产业博览会

开展时间:2021-4-14至2021-4-16

地点: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2021年中国劳动保护用品交易会

开展时间:2021-4-14至2021-4-16

地点: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2021中国劳动保护用品交易会

开展时间:2021-4-14至2021-4-16

地点: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2021上海国际情趣生活及健康产业博览会

开展时间:2021-4-16至2021-4-18

地点:上海跨国采购会展中心

2021第二十二届中国环博会(上海)

开展时间:2021-4-20至2021-4-22

地点: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2021年上海环博会

开展时间:2021-4-20至2021-4-22

地点: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2021华东中小企业外贸工厂展暨自有品牌商品展览会

开展时间:2021-4-22至2021-4-23

地点:上海光大会展中心

2021第八届上海国际私人健康管理及医疗定制服务展览会

开展时间:2021-4-23至2021-4-25

地点:上海展览中心时间:2021-4-20至2021-4-22

地点: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2021年上海环博会

开展时间:2021-4-20至2021-4-22

地点: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2021华东中小企业外贸工厂展暨自有品牌商品展览会

开展时间:2021-4-22至2021-4-23

地点:上海光大会展中心

2021第八届上海国际私人健康管理及医疗定制服务展览会

开展时间:2021-4-23至2021-4-25

地点:上海展览中心

6. 2021年上海医药展会

上海市社保缴费基数的下限将分两年过渡到位,自2021年7月1日起调整为5975元/月。

2021年上海社保缴费基数:

2020平均工资:10338元/月

2021年7月1日-2022年6月30日上海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

缴费基数:10338元/月作为计算社保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上限:31014元/月

缴费基数下限:5975元/月

7. 2021年上海医疗展会时间

2022年医保缴费截止时间大多是2021年12月31日,但由于各地政策不同,因此截止具体时间以当地发布的政策为准,部分地区2022年医保缴费截止时间最新规定如下:

1.2022年医保缴费截止时间河南:2021年12月31日,居民待遇享受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2022年医保缴费截止时间山东:2021年12月31日。

3.2022年医保缴费截止时间福建:多数地区发布通知表示2021年12月31日截止,但莆田截止时间是2022年2月28日,其中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补缴人员仍按正常个人缴费标准缴费,7月1日起补缴人员按个人缴费金额和财政补助金额之和缴费。2022年3月1日起参保或补缴,自缴交款项之日起待遇等待期为60天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2022年医保缴费截止时间上海:2021年12月25日截止。

5.2022年医保缴费截止时间陕西省:2021年12月31日截止。

6.2022年医保缴费截止时间湖北:2021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免缴出生当年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2021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新生儿,应缴2022年度保费。

7.2022年医保缴费截止时间佛山:2021年12月中旬,具体日期以社保、税务发布的年度参保缴费公告为准。

8.2022年医保缴费截止时间黑龙江:2022年3月29日截止。

9.2022年医保缴费截止时间北京:2021年12月30日,在规定期内未及时参保的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在3个月等待期满后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8. 2021年上海医疗展会时间表

2021年国际医学创新合作论坛将于12月6日在防城港市举办。今年恰逢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上海合作组织成立20周年,还是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30周年,在这样一个关键时间节点举办第二届国际医学创新合作论坛,是落实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重要共识和《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30周年纪念峰会联合声明》、积极响应“中国东盟健康之盾”合作倡议的具体行动,也是分享中国“抗疫”经验、促进区域间医学领域交流合作的集体研讨,对推动中国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和东盟国家加强团结协作,共同应对新形势新挑战,助力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具有重大意义。

9. 2021年上海医疗展会5月

到2021年上海有400多家公立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甲等医院的有40余家。

10. 2021年上海医疗展会主题

第三届世界大健康博览会于4月8日至11日在武汉国际博览中心如约开展。世界大健康领域最前沿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成果将惊艳亮相这个全球大健康交易展示平台,令人期待

举办时间:4月8日至11日

  举办地点:武汉国际博览中心

  第三届世界大健康博览会于4月8日至11日在武汉国际博览中心如约开展。世界大健康领域最前沿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成果将惊艳亮相这个全球大健康交易展示平台,令人期待。

  门票价格:免费,需预约

  预约入口:世界大健康博览会官网

  往届回顾:

  前两届健博会参展参会嘉宾来自33个国家和地区,吸引逾57万人次现场观展,各类信息网上展示超10亿次,展会交易额近98亿元,产业落地项目97个。

  2020年的第二届健博会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多项全球大健康新技术和新产品一一亮相,高峰论坛、院士论坛、产品推介会等配套活动同步举行,医疗科技、基因测序、产业技术研究等27个大健康产业项目现场进行签约。

11. 医药展会2021上海

1、县(县级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对于县所属单位的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按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劳动鉴定的本县所属单位的职工进行劳动鉴定。

2、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劳动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2)收集、整理、保存职工伤亡事故、职业病的有关资料,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

(3)准备上报所需材料,做好劳动鉴定案件的上报工作;

(4)协助企业做好伤、病、残职工的管理工作。

3、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地区劳动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

(3)对全省各级劳动鉴定组织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处理全省各地、市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4、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对下级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实行地(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对于因工因病致残退休的职工,进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审批;

(5)处理各县(县级市)或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二、上海赔偿标准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1、第三十二条(就医原则)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需转往外省市治疗的,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应当选择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

2、第三十三条(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的支付)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执行。工伤人员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工伤康复诊疗规范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人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第三十四条(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的结算)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经市或者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工伤康复机构结算。工伤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急救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到外省市治疗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其个人先行支付后,按照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经市或者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第三十五条(住院伙食费补助、交通食宿费标准)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食宿费,交通费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住院伙食补助费、食宿费标准的确定及其适时调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5、第三十六条(辅助器具配置)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应当选择到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辅助器具安装配置项目和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由社保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结算。

6、第三十七条(停工留薪期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7、第三十八条(生活护理待遇)

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8、第三十九条(致残一至四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的,为27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5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3个月;四级伤残的,为21个月。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的,为85%;三级伤残的,为80%;四级伤残的,为75%。

(三)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

(四)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符合条件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9、第四十条(致残五至六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6个月。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的,为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分别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分别为15个月。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10、第四十一条(致残七至十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11、第四十二条(工伤复发)

工伤人员工伤复发,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再享受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待遇。

12、第四十三条(因工死亡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生前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本人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3、第四十四条(待遇调整)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4、第四十五条(与其他赔偿关系)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15、第四十六条(因工外出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人员的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标准,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

16、第四十七条(待遇停止)

工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17、第四十八条(保险责任确定)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从业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从业人员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劳务派遣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劳务派遣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工伤保险责任由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承担,具体认定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责任由用工单位承担。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18、第四十九条(境外赔偿)

从业人员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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