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10%的销项税的。从应税产品的总体税负出发来确定适用税率是增值税税率设计的一大特点。增值税税率一般与增值税扣除税率同时使用才能按增值税“扣税法”计税。
现行增值税实行产品比例税率,分为8%,12%、14%、16%、18%、20%、21%、23%、26%、30%、43%、45%12个档次。多数产品的税率是在原工商税、产品税税负基础上换算确定的,部分产品的税率,在原税负的基础上作了适当调整。
扩展资料
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如无下列行为,即使某一年度的应税销售额达不到标准通常也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虚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税率
我国增值税实行三种税率:17%的基本税率、13%的低税率和零税率。17%的基本税率适用于绝大多数货物和应税劳务,13%的低税率适用于特殊货物。零税率适用于出口。
目前适用13%的低税率的货物包括:
(1)粮食。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切面、饺子皮、混沌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食用植物油。植物油,是指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3)自来水。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4)暖气和热水。暖气和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家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和热气。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冷气。冷气,是指为了调节室内温度,利用制冷设备生产的,并通过供风系统向用户提供的低温气体。
(6)煤气。煤气,是指由煤、焦碳、半焦和重油等经干馏或汽化等生产过程所得气体产物的总称。煤气的范围包括:①焦炉煤气,是指煤在炼焦炉中进行干馏所产生的煤气;②发生炉煤气,是指空气(或氧气)和少量的蒸气将煤或焦碳、半焦,在煤气发生炉中进行汽化所产生的煤气、混合煤气、水煤气、单水煤气、双水煤气等;③液化煤气,是指压缩成液体的煤气。
(7)石油液化气。石油液化气,是指由石油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低分子量的烃类炼厂气经压缩成的液体。主要成分是丙烷、丁烷、丁烯等。
(8)天然气。天然气,是指蕴藏在地层内的碳氢化合物可燃气体。主要含有甲烷、乙烷等低分子烷烃和丙烷、丁烷、戊烷及其他重质气态烃类。天然气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
(9)沼气。沼气,主要成分为甲烷,由植物残体在与空气隔绝的条件下经自然分解而成,沼气主要作燃料。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10)居民用煤炭制品。居民用煤炭制品,是指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碳。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浆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11)图书、报纸和杂志。图书、报纸和杂志,是指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本货物的范围包括:①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家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②报纸,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③杂志,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教材配套产品与中小学课本辅助使用,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是课本的必要组成部分。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与中小学课本相配套的教材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应按照税目“图书”13%的增值税税率征税。
(12)饲料。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本货物的范围包括:①单一大宗饲料,是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及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②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及粮食副产品及产品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③配合饲料,是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④复合预混料,是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⑤浓缩饲料,是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骨粉、鱼粉按照“饲料”征收增值税。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自2000年6月1日起,饲料产品分为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两类。进口和国内生产的饲料,一律执行同样的征税或免税政策。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的豆粕,均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他粕,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做退库处理。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的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自2007年1月1日起,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13)化肥。化肥,是指经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化肥的范围包括:①化学氮肥,主要品种有尿素和硫酸铵、硝酸铵、碳酸氢铵、氯化铵、石灰氨、氨水等。②磷肥,主要品种有磷矿粉、过磷酸钙(包括普通过磷酸钙和重过磷酸钙两种)、钙镁磷肥、钢渣磷肥等。③钾肥,主要品种有硫酸钾、氯化钾等。④复合肥料,是指用化学方法合成或混配制成含有氮、磷、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含有两种的称二元复合肥,含有三种的称三元复合肥料,含三种元素和某些其他元素的称多元复合肥料。主要产品有硝酸磷肥、磷酸铵、磷酸二氢钾肥、钙镁磷钾肥、磷酸一铵,磷粉二铵,氮磷钾复合肥等。⑤微量元素肥,只指含有一种或多种植物生长所必需的,但需要量又极少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如硼肥、锰肥、锌肥、铜肥、钼肥等。⑥其他肥,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学肥料。
(14)农药。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农药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以及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
(15)农膜。农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
(16)农机。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农机的范围包括:①拖拉机,是指以内燃机为驱动牵引机具从事作业和运载物资的机械,包括轮拖拉机、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和机耕船。②土壤耕整机械,是指对土壤进行耕翻整理的机械,包括机引犁、机引耙、旋耕机、镇压器、联合整地器、合壤器和其他土壤耕整机械。③农田基本建设机械,是指从事农田基本建设的专用机械,包括开沟筑埂机、开沟铺管机、铲抛机、平地机和其他农田基本建设机械。④种植机械,是指将农作物种子或秧苗移植到适于作物生长的苗床机械,包括播作机、水稻插秧机、栽植机、地膜覆盖机、复式播种机和秧苗准备机械。⑤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是指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的管理、施肥、防治病虫害的机械,包括机动喷粉机、喷雾机(器)、弥雾喷粉机、修剪机、中耕除草机、播种中耕机、培土机具和施肥机。⑥收获机械,是指收获各种农作物的机械,包括粮谷、棉花、薯类、甜菜、甘蔗、茶叶、油料等收获机。⑦场上作业机械,是指对粮食作物进行脱粒、清选、烘干的机械设备,包括各种脱粒机、清选机、粮谷干燥机和种子精选机。⑧排灌机械,是指用于农牧业排水、,灌溉的各种机械设备,包括喷灌机、半机械化提水机具和打井机。⑨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是指对农副产品进行初加工,加工后的产品仍属农副产品的机械,包括茶叶机械、剥壳机械、棉花加工机械(包括棉花打包机)、食用菌机械(培养木耳、蘑菇等)和小型粮谷机械;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⑩农业运输机械,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运输机械,包括人力车(不包括三轮运货车)、畜力车和拖拉机挂车;农用汽车,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⑪畜牧业机械,是指畜牧业生产中所需的各种机械,包括草原建设机械、牧业收获机械、饲料加工机械、畜禽饲养机械和畜产品采集机械。⑫渔业机械,是指捕捞、养殖水产品所用的机械,包括捕捞机械、增氧机和饵料机;机动渔船,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⑬林业机械,是指用于林业的种植、育林的机械,包括清理机械、育林机械和树苗栽植机械;森林砍伐机械和集材机械,不属于本货物征收范围。⑭小农具,包括畜力犁、畜力耙、锄头和镰刀等农具;农机零部件,不属于本货物的征收范围。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17)农业产品。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 7%调整为1 3%。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①粮食。②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③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初烤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④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⑤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⑥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⑦油料植物,是指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籽(包括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籽、胡麻籽、茶籽、桐籽、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⑧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⑨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⑩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a.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b.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c.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d.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⑪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⑫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和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⑬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a.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b.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肉类罐头和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c.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和冷藏蛋;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d.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⑭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和生皮张;将生皮和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⑮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包括:a.蚕茧,包括鲜茧、干茧和蚕蛹;b.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c.动物树脂,如虫胶等;d.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18)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自2007年1月1日起,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 7%下调至1 3%。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电子出版物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HD—DVD ROM和BD ROM等)、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BD—R等)、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o等)、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lash卡、记忆棒等)和各种存储芯片。
(19)盐。自200 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 7%统一调整为1 3%。盐,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20)二甲醚。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按1 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 OCH3,常温常压下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21)生皮、生毛皮等动物皮张类商品。自2007年4月1日起,对生皮、生毛皮等动物皮张类商品(参见表2—1)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1 3%的税率计征。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无4%、6%、10%三档税率。
增值税税率表(新)
2009年新变动:
1、购入固定资产,进项税可以抵扣。
2、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3、取消原增值税政策中对于矿产品的13%优惠税率,对其恢复17%的法定税率。
4、小规模纳税人取消了工业与商业的差别,增值税税率降为3%。
税目 税率 范围 说明
一、销售或进口货物除列举的以外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第一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 )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三、农业产品 13% 包括植物类、动物类
1.植物类 粮食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梁、谷子和其他杂粮,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 切面、饺子皮、馄钝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豆制小吃食品不包括。
蔬菜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料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烟叶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茶叶包括各种毛茶。
园艺植物指可供食用的果实。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药用植物 利用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油料植物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纤维植物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糖料植物
林业产品包括原木、原竹、天然树脂及其他林业产品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其他植物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续 表
税目 税率 范围 说明
2.动物类 水产品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畜牧产品包括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
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
蛋类产品 鲜奶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亦属征税范围,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动物皮张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动物毛绒
其他动物组织包括蚕茧,天然蜂蜜,动物树脂及其他动物组织。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四、粮食、食用植物油 13% 粮食包括稻谷;大米;大豆;小麦;杂粮;鲜山芋、山芋干、山芋粉;经过加工的的面粉(各种花式面粉除外)。 淀粉不属于农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征收增值税。
食用植物油包括从植物中加工提取的食用油脂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五、其他货物 13% 包括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六、出口销售货物 0 原油,柴油、援外出口货物、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糖、新闻纸等国家规定不予退税。
说明: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二)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三)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四)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五)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的税率征收;
四、文物商店和拍卖行的货物销售按6%的税率征收。
五、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六、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注:“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八、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进口货物,税率为6%,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6%。
九、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视为免税农业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十一、工厂回收的废旧物资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十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发票上的运费金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如运输费用和其他杂费合并开列,则不得计算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视为免税农业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没听说过10%的销项税的。也没听说过4%的销项税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这个是有明文规定的,当然可以开13%的。
这个是有一个公式的,我们交给税务局的那些地税和国税税负一般是3.399%,这个怎么来的呢,一般像这种原材料核算,如果你们公司有找事务所代理记账的话,增值税税负一般是2.05%,城建税是7%,教育费附加是3%,堤围费是0.12%,印花税是80%*0.03%,所得税是1%,所以实际税负是2.05%+7%+3%+0.12%+80%*0.03%+1%=3.399%,而用17%-3.399%=13.601%,即CD供应商开票不能高于13.601%,如果高于的话,那你们就没得钱赚了,他这个点还挺高的,一般我们都是低于10个点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