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林是加快林业发展的基本方针之一【1】,是我国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的法律保障。林业法是依法治林的基础,没有林业法,依法治林就会成为无源之水,依法治林能否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林业法的完善与否。理论指导实践。在完善林业法的实践过程中,必须加强林业法基本理论研究,以此促进林业立法工作。本文将就我国林业法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一、林业法的概念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将有关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通称为“林业政策与法规”【2】,几乎没有人使用“林业法”这一概念。最近几年,随着林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林业理论研究也不断深入,开始有些书籍【3】使用“林业法”这一概念。本文试从法理学和林业工作实践的角度对“林业法”这一概念进行详细阐述。
我国经过五十多年的努力,已经初步形成以《森林法》为核心的林业法律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不仅包括林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而且包括林业法律和部门规章,因此,简单地将有关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通称为“林业政策与法规”是不科学的。而将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等用“林业法”来统称,其科学性则是显而易见的。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4】法的“形式渊源”即法律规范效力在形式上的来源被称为法的渊源。【5】当代中国法的基本渊衡圆液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源以及国际条约。【6】林业法律、法规、规章是林业法律规范效力在形式上的来源,是林业法的“形式渊源”,因此可以统称为“林业法”。
同时,由于社会生活中存在着许多综合性社会关系,而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依据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因此综合性法律部门不断出现。综合性法律部门是把某些相互联系的法律部门结合起来,把这些部门的有关制度合起来,或者把某些法律部门的规范合起来形成的法的体系的相对独立部门。这种综合部门实际上把不同部门的法律规范按照另一种标准组合起来,其中既包括一定的行政法规范,也包括民法、商法、劳动法、刑法规范等,例如工业法、教育法、商业法。【7】林业法也属于这种综合性法律部门,它实际上是把与林业有关的法律规范合起来,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将林业法定义为:林业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有关林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那么什么是林业呢?对于这一问题存在不同的理解。有的将林业定义为“培育和保护森林以取得木材和其他林产品的生产事业”。【8】有的将林业解释为:林业不仅是指森林的经营,还包括了林产品加工、分配、市场,林地资源与水资源的利用与保护,以及与林产品生产有关的自然、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因素。【9】腔庆还有的将林业表述为:林业是培育和保护森林以取得木材和其他林产品,并利用林木的自然特性以发挥其防护作用的社会生产部门。包括造林、育林、护林、森林采伐和更新、木材及其他林产品的采集和加工等。【10】这些提法从不同角度揭示了林业的涵义,但本文认为林业法所说的“林业”应以国家确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为依据来定义其内涵,换句话说,那些被国家确定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能所涉及的事项都是林业法所说的“林业”,都是林业法调整的对象,这样就咐物解决了实际工作中林业法除了包括《森林法》外,还包括《防沙治沙法》等看似与传统林业含义无关的法律,这也是由当代林业既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又是一项基础产业的性质所决定的。
二、林业法与相关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一)林业法与林业政策的联系与区别
林业法与林业政策的联系主要表现在:林业政策是林业法制定的依据和指导思想;林业法的内容通常由林业政策转化而来;林业政策有助于林业法的实施;林业法对林业政策具有约束作用。
林业法与林业政策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在制定机构上,林业法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只能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而林业政策的制定机构既可能是国家机关,也可能是党的领导机关。在表现形式上,林业法有自己特定的表现形式,通常表现为法典或者单行法律法规,内容以规则为主,具有确定性和规范性特征,能够对权利义务关系加以有效调整;林业政策通常表现为纲领、决议、指示、报告等,内容以原则性规定为主,具有号召性和指导性特征,可能只规定行为的方向而不规定行为的具体规则。在实施方式上,林业法依赖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林业政策则依赖党纪或者政纪来保障实施。在稳定程度上,林业法具有较高的稳定性,而林业政策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常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而随时调整。在法律效力上,林业法虽然是以林业政策为依据制定的,但它一经生效,便具有高于林业政策的效力。
(二)林业法与农业法的联系与区别
根据我国现行农业法的规定,农业包括林业。那是否可以得出农业法包括林业法的结论呢?实际上,农业法采用的“农业”是大农业概念,其所包含的林业是传统意义上作为生产部门的林业,不是既是基础产业又是公益事业的当代林业,因此尽管农业法与林业法存在一些交叉部分,但林业法是无法全部归入农业法的。
(三)林业法与森林法的联系与区别
林业法是以森林法为基础,包括各种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内的综合体,森林法是林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林业法与森林法也存在明显的区别。首先,在内容上,林业法比森林法具有广泛性,林业法不仅包括森林法,还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法、湿地法等。其次,在法律性质上,森林法属于自然资源法;林业法属于行业法,法律性质具有复杂性和综合性。再次,在稳定性上,森林法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而林业法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林业政策的变化而变化,林业法的外延经常处在变动中。
(四)林业法与自然资源法的联系与区别
林业法与自然资源法在外延上存在着交叉部分,例如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法、湿地法在法律性质上既属于林业法,也属于自然资源法。但同时,林业法与自然资源法在外延上也存在较大差异。例如草原法属于自然资源法,但不属于林业法;而防沙治沙法属于林业法,但不属于自然资源法。
三、林业法的渊源
林业法的渊源是指林业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我国法的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为主的形式【11】,林业法也不例外。具体而言,林业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宪法。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我国林业法的基本渊源。《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2、法律。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林业法渊源的法律,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单行林业法律,即以调整林业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防沙治沙法》;另一类是单行林业法律以外但涉及林业的法律,如《民法通则》、《刑法》、《行政处罚法》。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为实施宪法和法律,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林业行政法规共有12项:《森林法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退耕还林条例》。
4、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有权发布规章,通常称为“部门规章”。目前,我国林业部门规章共有80多件,如《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办法》、《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此外,涉及林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条约等也构成我国林业法的渊源。
四、林业法的外延
林业法是有关林业的各种法律制度的一体化,林业法的外延就是指林业法具体包括哪些林业法律制度。由于林业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所有林业法的外延也处在不断变动中。根据我国林业现状,本文认为林业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森林法律制度、野生动植物法律制度、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湿地法律制度、防沙治沙法律制度、种子法律制度、义务植树法律制度、林业民事法律制度、林业行政法律制度、林业刑事法律制度。
也许合法,但是未必合理。您可以将此问题反映给湖南省政府或者喊嫌国家林业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斗高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空渗尺编码:10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