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开始的非正式的农业合作社,1953年春,中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获得土地的农民有着极大的生产积极性,但分散、脆弱的农业个体经济既不能满足工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又有两极分化的危险。中国共产党当时认为只有组织起来互助合作,才能发展生产,共同富裕。1953年,先后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和《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合作社的决议》,中国农村开始了互助合作运动。到1956年底,基本实现了农业合作化。
中国农业合作社的开始可以追溯到**1950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阶段,主要采取的是互助组的形式。同时,也试办了初级形式的农业合作社。这一阶段一直持续到1953年。
然后进入第二阶段,从1954年到1955年上半年,农业合作化运动进一步发展,初级社在全国普遍建立和发展。
最后是第三阶段,从1955年下半年到1956年底,这是农业改造的第三个阶段,也是农业合作化运动迅猛发展时期。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可以查看中国农业合作社官网获取更全面准确的信息。
1. 农民合作社既不属于企业,也不属于社会团体,而是一种基于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这种组织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
2. 农民合作社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其成员,它们提供包括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储存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服务在内的多项服务。
---
3. 农业合作社最初是在建国初期为了恢复生产和增强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而成立的农村生产互助组织。在当时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这种组织形式应运而生。
4. 随着活动的不断扩大,农业合作社在1958年进一步发展成为人民公社。早期的农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发组建的小型合作组织,以互帮互助为前提,土地私有制仍然得以保持。
5. 然而,在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所有制开始发生变化,最终导致了人民公社的产生。
---
6. 农民是我国最大的社会群体,但分布较散,组织化程度不高,其意愿的表达和利益的维护面临挑战。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代表和维护社员权益的组织,能够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要求和意见,争取相关政策支持。
7. 专业合作社通过集中反映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意愿,形成和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同时规范和约束农民、农业企业、农产品市场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经济利益。
---
8. 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面对越来越直接的国际竞争,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助于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共同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9. 农民专业合作社代表农业经营者参与国际贸易,有助于打开国际市场,增加农民收入。例如,敖润苏莫苏木蒙元草柳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成功地将民族工艺品出口到美国、新加坡等国家,带动了当地牧民的经济收入。
10. 通过这种合作社形式,牧民能够根据生产生活需求编织出包含蒙古族文化元素的草柳工艺品,品种超过200种,经济收入显著提高。
农业合作化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各种互助合作的形式,把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农业经济,改造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经济的过程。这一社会变革过程,亦称农业集体化。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49年10月至1953年,以办互助组为主,同时试办初级形式的农业合作社。1951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了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并以草案的形式发给各地党委试行。此后,各地党委加强了领导,使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到1952年底,全国农业互助合作组织发展到830余万个,参加的农户达到全国总农户的40%,其中,各地还个别试办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3600余个。
1952年冬至1953年春,在发展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中出现了急躁冒进倾向。为纠正这种倾向,中共中央于1953年3月8日发出了《关于缩减农业增产和互助合作五年计划的指示》,又于3月26日发表了《关于春耕生产给各级党委的指示》,并公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4月3日,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召开第一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阐述了“稳步前进”的方针。10月15日、11月4日毛泽东两次同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负责人谈话,提出互助合作运动是农村中一切工作的纲,是农村工作的主题,说“纠正急躁冒进”是一股风,吹倒了一些不应吹倒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两次谈话,有许多正确的意见,但也表现出在农业合作化问题上急于求成、贪多图大的思想。12月16日,中共中央公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此后,农业合作社从试办进入发展时期。
1954年至1955年上半年,是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第二阶段,初级社在全国普遍建立和发展。1954年春,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9.5万个,参加农户达170万户,大大超过了中央提出的数字。4月中央农村工作部召开第二次农村工作会议。会议分析了互助合作运动的形势,指出农村将相继出现一个革命高涨的局面。为了吸引更多的农民入社,国家从各方面大力支援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同年秋,全国新建农业生产合作社13万多个,加上原有的共22.5万多个。
1954年10月,中央农村工作部召开了全国第四次互助合作会议,决定到1955年春耕以前,将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60万个。中共中央批准了中央农村工作部关于这次会议的报告。到1955年4月,合作社发展到67万个。由于发展速度过猛,不少地方又出现了强迫命令、违反自愿互利原则的现象。中共中央在1955年初发现了上述问题,发出了一系列通知和采取措施纠正偏差。1月10日,中央发出《关于整顿和巩固农业合作社的通知》,要求各地停止发展,集中力量进行巩固,在少数地区进行收缩。3月上旬,毛泽东提出了“停、缩、发”的三字方针,即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停止发展、实行收缩和适当发展。为了贯彻三字方针,农村工作部于4月下旬召开了全国第三次农村工作会议,总结经验,布置工作,提出要求。到1955年7月,全国原有67万个合作社,经过整顿,巩固下来的有65万个。
1955年5月17日,中共中央召开华东区、中南区和河北、天津、北京等15个省市委书记会议。根据毛泽东原来的提议,会议提出1956年发展到100万个社的意见。6月中旬,中央召开政治局会议,批准了关于到1956年合作社发展到100万个的计划。不久,毛泽东从南方考察回来,主张修改计划, 加速发展。担任农村工作部部长的邓子恢不赞成改变计划,认为合作化运动应与工业化速度发展相适应,不宜发展过快。毛泽东认为邓子恢和中央农村工作部思想右倾。
1955年下半年至1956年底,是农业改造的第三个阶段,也是农业合作化运动迅猛发展时期。1955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召开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毛泽东在会议上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对党的农业合作化的理论和政策作了系统阐述,并对合作化的速度提出新的要求。报告还严厉批评了邓子恢等人的“右倾”。10月4日至11日,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要求到1958年春在全国大多数地方基本上普及初级农业生产合作,实现半合作化。会后,农业合作化运动急速发展,仅3个月左右的时间就在全国基本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到1956年底,参加初级社的农户占总农户的96.3%,参加高级社的达总到农户总数的87.8%,基本上实现了完全的改造,完成了由农民个体所有制到集体所有制的转变。
农业合作经济,是农民在深化农村经济改革中的一项伟大创举。它是由农民自发地按合作制原则通过从生产、技术、资金、供销、加工层面开展互助合作组织起来的,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与商品化和专业化相联系的,以向其组织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为宗旨有中国农村特色的新型合作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