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宁政办发〔2015〕94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2015-201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
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5-201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2015--201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2.零星采购备案统计表
3.自行采购审核表(50万元以内)
四、限额标准
(一)公开采购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不论是否属于采购目录内还是目录外,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二)采购目录以外自行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年度预算金额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下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可由采购人依法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不再报财政部门审核。
(三)采购目录以内自行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目录以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因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等原因或用于应急状态下的突发事件,或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内需自行采购的项目,必须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自行采购项目,必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必须附自行采购审核表(见附件3)。
(四)小额零星采购限额标准。为有效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对单位小额、零星的采购项目实行自行采购、定额管理。定额标准为:编制人数在100人(含100人)以内的,月定额标准为15万元;101人至500人(含500人)以内的,月定额标准为30万元;超过500人的,月定额标准为50万元。定额标准不结转、不累计,当月有效。年度内单项采购金额或同类项目采购金额超过本单位月度定额标准的,应实行公开招标,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月度定额标准不得购置各类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等计算机办公电子设备,除此以外的采购项目均可以在定额内实行自行采购。零星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备案,按季度汇总后,按照《关于做好2015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宁财(采)发〔2015〕254号)文件要求,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信息统计及管理系统”按分散采购内容上报。对未实行备案并上报季度报表的,一经查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协议采购限额标准。凡是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内的公开招标或网上竞价项目,在三个月内按照中标产品的型号、单价进行协议采购的,由采购人按协议供货方式报送采购计划,由代理机构出具成交通知书,不再进行重复招标。
本目录及限额标准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