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三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因此,如果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不退还你们保证金的话,可以直接向省财政厅提出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