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对车身颜色、发动机、燃料种类、车架号码等进行改装,但有三种颜色属于特种车专用颜色,不能使用。
红色为消防专用,黄色为工程抢险专用,上白下蓝为国家行政执法专用。而对车身、车架、发动机的变更,要在已经损坏无法修复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前提下才能够进行。
申请变更时,须同时出具修理厂的证明及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规定“申请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应当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行变更:(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及备胎架、可拆卸栏栅等;(三)机动车增加车内装饰等。
”
新购车辆办理注册登记时,必须与合格证的记载相符,以出厂的外观照为准,不准擅自改变车身颜色;注册登记后,需要改变车身颜色的,必须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批准后方能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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