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的你问题,我也深思过,个人认为: 1、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在目前而言是无法完全避免的,国家的立法已经在不断的改进,加强了监督管理,不公平现象的确是越来越少。 2、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能获得的信息有很多,从开标时唱标,到评标结束后可以申请查看评标时的录像和评标资料等,都可以分析出很多信息。 3、国家的监督,在评标过程中是必须由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在现场监督的,但不能对项目发表任何意见,只对违法违纪行为作出管辖。只要整个政府采购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就大大降低了不公平现象的发生率,毕竟国家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是很严格的。
两点理由说明这种情况不被允许:第一,政府采购的原则上讲,《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明文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此行为背离了公平竞争原则;第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采购单位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很明显,利用关联的两个法人参与投标提高了中标的几率,增加了政府采购的风险,损害了其他供应商的利益,不利于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到质优价廉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综上所述,此种情况不被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