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最新颁布的《条例》第五十三条说明了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意思就是公告期内就可以提出质疑。
按照标准法律法规来讲完全是可以质疑的,应对这种情况可以先尝试性驳回,驳回依据首先看你招标文件里有没有投诉质疑期的规定,有的招标文件范本里会规定,其次还有一个可以用到的重要依据是《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投标法的这一点和政府采购法有一点冲突,如果要解决目前的问题来说,可以先向供应商根据招投标法驳回,并积极进行沟通,然后就看供应商态度了。。。
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2.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牟取非法利益的,下同);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1.单纯凭上述描述无法确定其是否属于传销范畴,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